国家发改委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国家发改委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决策、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细则作了全面和明确的规定。其中: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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