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实施城市建成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为了落实中省市相关停车收费政策规定,理顺收费结构、规范停车收费行为。
1.公平合理使用公共资源的原则。通过对道路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体现使用者付费公平性的原则,部分车主长期占用道路临时泊位,把公共临时停车位当成了免费私人停车位,不利于公共资源的公平合理使用。
2.调整出行结构的原则。通过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实行路内停车位有偿服务,有利于促进出行结构调整,引导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出行。对停车采取一定的收费,辅以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实现停车智能诱导的同时,依托先进技术提高路侧公共停车位的周转率和使用率,进而满足车辆临停需求,引导市民“短停快走”,杜绝“僵尸车”长期占用公共资源,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3.有效缓解路边短时停车难问题。实行有偿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有利于保障路内停车项目的正常运营管理。合理设置收费机制,提高长时间占道停车成本,引导车辆从路内停放到路外停放,有利于提升路边泊位周转率,缓解路边短时停车难的问题。
4.收费标准符合我市实际。目前我省其他地市都已实施了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征求意见稿》在全省10个地市中属于较低收费标准,如富平县一类区收费标准为前30分钟免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收费2元。之后每30分钟收费1元,每日连续停车最高限价18元,与我市拟定收费标准持平。其他地市(县)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情况为:西安60元、咸阳30元、延安40元、榆林30元。安康30元、渭南20元。我市拟定收费标准大幅低于西安、咸阳、延安、榆林等地。另外《征求意见稿》收费标准与原收费标准有较大变化。(一)2005年城市建成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计次收费,临时性停车场点3元/次,经营性停车场点4元/次,夜间每辆每晚加收5元。新的收费标准为计时与计次相结合的收费方式,按照区域划分实行差异化收费,降低了初始收费标准,实施了累计收费方式,有利于加快停车泊位的使用效率和使用频次。如公办医院停车场原来收费标准为半小时后4元/次,夜间加收5元,现改为2小时以内2元,超过2小时后每30分钟加收0.5元(收费时段为7:30-19:30),夜间2元/次,24小时累计收费不超过10元。收费方式的改变有利于提高停车泊位的使用效率,减轻患者停车负担。(二)大幅降低了室内经营性停车场(库)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原标准为8小时以内每小时2元,超过8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1元,全天24小时收费32元。新标准为首小时2元/车位•次,超过1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累加1元(收费时段为7∶30—19∶30),(其余收费时段19∶30—次日7∶30)为每小时加收0.5元/车位•次,24小时每日每车位收费最高不超过16元,较原标准大幅降低。(三)道沿下机动车停车泊位第二时段(晚19:30-次日7:30)实施免费政策,也缓解了部分群众的停车难问题。
物业服务停车收费是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对属于规划建设的小区配建停车场(点),优先满足业主使用,对业主车辆收费标准执行“物业服务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不执行“城市建成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