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网上群众咨询有关物业收费政策的答复
网民朋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支持与关心,对于您所提出的疑问我们回复如下:
一、关于中粮壹号物业办理房屋空置需半年起的问题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第二十条规定: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按照规定空置房具体空置时间由业主申请,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双方协商确定空置房空置时限。
二、关于2019年修订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一个月起就可办理和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制定情况
2019年8月省发改委、住建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19〕924号)收到后,为了保持物业服务收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委联合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转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发改发〔2019〕277号),通知明确了“在铜川市及宜君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出台前,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费、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等继续沿用《铜川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价局放开部分物业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铜价发〔2015〕25号)及《铜川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物业服务价格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意见》(铜价发〔2015〕26号)规定执行。截止目前我市物业服务收费仍按照以上规定执行,房屋空置房政策仍按照《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规定执行。我委于2019年9月开始启动制定“铜川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工作,按照省相关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目前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制定征求意见稿,并且已送达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相关单位及市物业协会征求意见。
三、关于中粮壹号院收取物业费1.2元,公共能耗0.5元的问题
铜川市物价局、住建局《关于铜川市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铜价发〔2013〕100号)规定,高层住宅提供二级服务,物业服务费标准最高限价为1.1元/m2·月。按照中粮壹号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1.2元/m2·月,其中包含实施智能服务、400平台等增值服务费0.1元/m2·月,增值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依合同约定。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有电梯的楼宇,电梯费包括电梯运行能耗费和年检费(年检费实行政府定价,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制定标准执行),物业企业可据实收取,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物业服务成本中不含电梯运行能耗费和年检费。生活用水水泵加压发生的能耗费随水费分摊。公共照明、景观设施等其他共用水、电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计量,严格按照水电价格政策据实分摊并定期公布。
物业收取的公共能耗0.5元/m2·月,为电梯使用费、公共照明及水费公摊费用。此项费用为预售项目,半年后物业公司将公布实际耗能成本,据实收取电梯费等能耗费用,实行多退少补。
四、关于现在开发商未通水通气就让业主收房,而且物业费在收房的次月就开始收取的问题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应当从收房之日起缴纳物业服务费。
我委已约谈该物业企业负责人,要求物业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完善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同时也欢迎广大市民在我委公布铜川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及标准(征求意见稿)后,积极提出宝贵意见,以便我委更加合理的制定收费标准。
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