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规划”系列解读(14)

我国资源型城市转型由试点探索阶段迈上全面推进阶段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4-03-07 16:21
  2013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资源型城市转型工作由“摸着石头过河”的试点探索阶段,迈上了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的新阶段,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本期对《规划》简要作以解读,以期各级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规划》,不断加快我市提速转型发展的进程。
  一、明确思路目标,指明了全面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的方向
  《规划》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在系统总结资源型城市转型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四项原则、五项机制和总体目标,为全面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指明了方向。指导思想: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依靠体制机制创新,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之路。四项原则:分类引导,特色发展;有序开发,协调发展;优化结构,协同发展;民生为本,和谐发展。五项机制:开发秩序约束机制;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利益分配共享机制;接续替代产业扶持机制。总体目标:到2020年,资源枯竭城市历史遗留问题基本解决,资源保障有力,经济活力迸发,人居环境优美,社会和谐进步,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转型任务基本完成。围绕这个目标,设置了到2020年要实现的四方面的指标:经济发展方面,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采矿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年均降低0.5个百分点,服务业增加值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0%;民生改善方面,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超过29700元和14100元,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棚户区改造完成率达到100%,单位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60%;资源保障方面,新增重要矿产资源接续基地20处,资源产出率提高25%,森工城市森林覆盖率达到63.6%;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45%,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8%,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均减少15%,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均减少17%。
  二、加强分类指导,明确各类资源型城市转型的侧重点
  《规划》共界定了262个资源型城市,其中地级126个、县级136个,我省涉及6市3县,即延安市、铜川市、渭南市、咸阳市、宝鸡市、榆林市和潼关县、略阳县、洛南县。针对不同资源型城市资源开发处于不同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面临矛盾和问题不尽相同的实际,《规划》将资源型城市划分为四种类型,延安市等31个城市为成长型城市,宝鸡市等141个城市为成熟型城市,铜川市等67个城市为衰退型城市,唐山等23个城市为再生型城市,并明确了各类城市转型的方向和发展重点。一是规范成长型城市有序发展。成长型城市资源开发处于上升阶段,资源保障潜力大,经济社会发展后劲足,是我国能源资源的供给和后备基地。应规范资源开发秩序,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战略接续基地;提高资源开发企业准入门槛,合理确定资源开发强度,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将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成本内部化;提高资源深加工水平,加快完善上下游产业配套,积极谋划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合理处理资源开发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使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同步协调发展。二是推动成熟型城市跨越发展。成熟型城市资源开发处于稳定阶段,资源保障能力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是现阶段我国能源资源安全保障的核心区。应高效开发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型产业技术水平,延伸产业链条,加快培育一批资源深加工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尽快形成若干支柱型接续替代产业;高度重视生态环境问题,将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成本内部化,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镇化质量。三是支持衰退型城市转型发展。衰退型城市资源趋于枯竭,经济发展滞后,民生问题突出,生态环境压力大,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点难点地区。应着力破除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千方百计促进失业矿工再就业,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加快废弃矿坑、沉陷区等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扶持接续替代产业发展,逐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四是引导再生型城市创新发展。再生型城市基本摆脱了资源依赖,经济社会开始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是资源型城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先行区。应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深化对外开放和科技创新,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大民生投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形成一批区域中心城市、生态宜居城市、著名旅游城市。 
  三、突出工作重点,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不断取得新进展
  《规划》明确了全面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的五项重点任务。一是有序开发综合利用资源,实现资源开发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坚持有序开发、高效利用、科学调控、优化布局、绿色发展,努力增强资源保障能力,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是加快构建多元化产业体系,提升产业竞争力。优化发展资源深加工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有序推进资源产业向下游延伸,支持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培育壮大优势替代产业,提升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大力发展带动就业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扶持一批形式多样的小型微型企业,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大力发展特色服务业,服务业增加值比重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引导产业向重点园区和集聚区集中,到2020年,创建10个接续替代产业示范城市,培育50个接续替代产业集群,改造建设100个接续替代产业园区和集聚区。形成集约化、特色化、多元化产业发展格局。三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使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成果惠及人民群众。把扩大就业放在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切实解决资源型城市“就业难”问题,到2020年城乡居民收入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加大政府投入,落实税收、土地供给和金融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政策,加快棚户区改造,力争到2015年基本完成资源型城市成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等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推进各类困难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努力实现应保尽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营造安全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四是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将企业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成本内部化;严格执行重点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强化重点污染物防治,到2020年实现工业废水排放完全达标、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抑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把好能耗增量关口,促进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利用;促进重点地区生态建设,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统筹资源富集且生态脆弱地区的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走出一条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五是加强支撑保障能力建设,增强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动力和活力。加强基础设施和软环境建设,完善城市功能,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规划城市的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加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健全城市生产、生活、居住和休闲功能区,完善文化、科教、金融、商贸、休闲娱乐等功能,增强城市辐射带动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统筹推进党政、企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等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干部交流机制,营造有利于人才培养和成长的环境,引导各类人才向资源型城市流动,满足资源型城市对人才的多元化需求;加快推进改革开放,理顺资源产权关系,建立和谐共赢的矿地关系,深化国企改革,推动优势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全面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民营资本进入能源资源开发、接续替代产业发展等领域,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支持资源型城市加快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鼓励发达地区城市对口帮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支持资源型城市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挖掘传承精神文化资源,大力宣传资源型城市创业历程和涌现出的模范人物事迹,传承和发扬资源型城市无私奉献、艰苦奋斗、改革创新的精神,全面增强开放意识、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切实树立科学发展理念,为可持续发展注入源源不竭的精神动力。
  四、强化工作机制,确保资源型城市转型工作顺利推进
  《规划》提出了四项政策措施和四项工作措施,为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工作全面深入推进提供了保障。四项政策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研究制定资源开发与城市可持续发展协调评价办法,强化开发秩序约束机制;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完善矿业权使用费征收和分配政策,健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利益分配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落实接续替代产业扶持机制。二是加强分类指导的政策措施。制定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分类指导意见,引导和支持不同类型资源型城市实现特色发展;做好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完善“有进有出、奖惩分明、滚动推进”的支持机制,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三是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继续安排资源型城市吸纳就业、资源综合利用、多元化产业培育和独立工矿区改造试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接续替代产业在项目审核、土地利用、融资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大对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恢复治理的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四是推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完善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条例,明确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协调和规范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四项工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规划》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搞好政策衔接,在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有关省级政府要负总责,做好统筹协调,加强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责任;资源型城市要加快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时序和重点,落实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二是完善考核指标。建立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统计体系,完善有利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把资源有序开发、接续替代产业发展、安全生产、失业问题解决、棚户区搬迁改造、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林区生态保护等工作情况,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三是严格监督检查。《规划》要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可持续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建立健全规划定期评估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企业和公众积极参与规划的实施和监督。四是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宣传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形成人人关心可持续发展、全社会支持转型工作的良好氛围。
网络编辑:市资源型城市转型办公室
信息审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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