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委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我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由委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委机关各科室和委属有关单位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把涉及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主要业务的政府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委机关各科室科长(主任)和委属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作为本科室(单位)政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外公开信息的审核,各科室(单位)须确定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整理、编辑和上网报送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第六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以网上公布为主,同时通过设立新闻发言人,逐步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对于涉及面广,时效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事项,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和公开责任部门详见《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七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向社会主动公开的特殊事项,实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权利人)可以向我委提出公开申请,申请方式如下: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权利人在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fgw.tongchuan.gov.cn)依申请公开栏目中填写具体申请要求,直接在线提交。
2.书面申请。权利人可以将具体申请要求通过信函、传真形式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时请在信封、传真件左上角注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字样。
3.到我委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
权利人递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内容描述及形式要求;
(二)申请目的(用途)及提出申请的时间;
(三)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四)权利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 对于提出的依申请公开事项,我委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并已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权利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尚未公开的,由办公室督促有关科室公开;
(二)对于只涉及部分权利人的事项,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依申请应当公开的,由我委向与该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公开;
(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权利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我委公开或信息内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权利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权利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权利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必须经过拟稿、审核、公开等基本程序,首先由各科室(单位)有关业务人员拟稿,经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信息员统一录入外网信息发布系统后台,由办公室审核后及时对外公开,确保信息质量和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各类行政公文,在发出纸质文件的同时,发文科室(单位)须将电子版提供给文印室,并在委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各科室在处理发文时非涉密文件确不宜对外主动公开的,须在发文稿纸“是否公开”处填写“否”。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必须经过申请、受理、公开、反馈、建档等相关程序。收到权利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后,由办公室统一受理,提出拟办意见,并按职能分工通知有关科室(单位)根据申请内容负责提出办理意见,经其负责人审签后,由办公室及时告知权利人并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委领导同意,并告知权利人,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我委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经我委审查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七条 权利人认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铜川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监察室投诉(联系电话:0919-3183785;0919-3183790),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委办公室负责将各科室和委属有关单位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数量、质量进行统计,通过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并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会同监察室对本实施细则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铜川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根据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7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