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9号建议的复函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3-06-18 10:48
兰国永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的建议” (第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对我市城镇化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们的建议提得非常及时,针对性很强,收到建议后,我委十分重视,通过与各相关部门协作,对我市的城镇化建设进行了全面调查,现将建议提出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近年来,铜川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镇化建设,实施城镇化战略,取得了显著成绩,城市集聚和辐射功能不断增强,城镇化在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现代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目前,我市有建制镇23个,重点镇10个,中心镇7个,基础镇6个。现有工业园区8个,新区南部工业园区、坡头镇载能工业园区、黄堡镇建材工业园区、董家河镇铝工业园区建设,区县建设耀州区惠塬水泥工业园区、宜君县彭镇工业园区、印台区顺金工业园区和周陵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制镇、工业园区的不断发展对我市农民工进城择业提供了便利条件,截止2013年3月底,全市有条件农村居民累计进城落户49039人。其中已就业35248人,参加职业培训19557人,参加养老保险37630人(企业1565人、城镇1066人、农村34999人),参加医疗保险43200人(企业492人、城镇710人、农村41998人)。 
  按照全市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部署,坚持“两为主”原则,将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实施内容,切实满足随迁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加大财政投入,在城市教育新的保障机制中,对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补助奖励,保障进城落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消除了进城落户居民子女就学的后顾之忧。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0〕48号)规定: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在单位就业的可随同单位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以个人身份可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医疗保险。随迁未就业家庭成员,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进城落户居民未就业,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已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视同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转接前后的连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0〕48号)规定:要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并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原享受农村低保的,转户后直接享受城镇低保。 
  我们深知,我们所做的工作与群众及上级的要求仍相差甚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统筹解决好搬迁农民生产生活、就业社保、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问题,为我市的农村发展工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6月18日
网络编辑:云丰华
信息审核:云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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