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粮食储备科 发布时间:2021-09-30 16:39

铜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铜川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不含成品粮油,下同)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市级储备粮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全市粮食安全和宏观调控需要,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原则上同品种均衡轮换。年度轮换总量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管理、检查和指导,及时足额拨付轮换费用,按规定供应轮换信贷资金,保证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实行承储企业负责制,各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负主体责任,并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和承担具体轮换业务。

第七条  各承储企业在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中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加强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高轮换效益。

第八条  从事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的部门(单位)、企业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计划申请与下达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以粮油储存判定规则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为依据。各承储企业根据质量检验结果和储存年限情况,研究提出下年度分品种、分库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对不宜存粮食必须提报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进行轮换。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按照收获年度计算)为:地上仓小麦4年、稻谷3年、玉米2年、豆类2年;地下仓小麦6年、稻谷4年、玉米3年、豆类3年;食用油2年。

第十条  各承储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并对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综合平衡后,原则上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下达给各承储企业,并对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各承储企业在实际轮换中,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轮换计划和有关规定执行,如确需调整轮换计划的,须按规定程序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审批。

 

三、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  各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的组织实施。

轮换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重大储粮安全隐患,确需调整分品种、分库点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按照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原则上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出后应及时组织轮入,确保储备实物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月均实际库存不低于规模库存的70%。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入的,各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

对于国家或省、市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需要提前轮换出库市级储备粮,形成超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扣除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十六条  入库粮食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级(含)以上标准,入库食用油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四级(含)以上标准。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和出库的检验项目有关规定,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市级储备库存。对轮换的市级储备粮必须进行统一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具体由市粮油质量检测站负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若在出库检验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要严格按照超标粮食处置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市级储备粮轮换任务的具体承担者,对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等负直接责任。其具体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粮油政策、规定;

(二)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情况,按计划组织轮出、轮入;

(三)按规定建立、登录储备粮轮换台账(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及凭据),并按月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出入库进度。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四)对储备粮轮换盈亏负责。

 

四、财务资金与统计处理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标准由市财政局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核定,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实行年度总额包干。

各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自负盈亏。轮换盈利主要用于轮换的风险准备,轮换亏损自行承担消化。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方式,即轮入粮食按照轮出的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记账。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轮换操作的,其轮入、轮出的价格由公开竞价形成。出入库结算价格由成交价加合理出入库费用以及交易手续费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承储企业要建立轮换风险基金,并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开立专户,其轮换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轮换费用包干节余、储备粮油轮空期间财政补贴的利息费用以及市统一组织轮换形成的收益等。轮换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各承储企业的市级储备粮轮换亏损。轮换风险基金动用须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财政账务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及时提报补贴申请,并对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实行总额控制,并按储备规模、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及轮换架空期情况对承储企业进行清算。

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不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统计按《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执行。各承储企业应设立轮换台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反映轮出轮入数量及轮换架空期等,并于每月7日前将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执行进展等情况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按规定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市级储备粮油销售后,农发行应监督销售货款足额回笼归行,及时收回对应贷款。销售货款不足以收贷的,要从轮换风险基金或借款人其他资金收回。

 

五、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管

 

第二十六条  各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组织落实,做到严格制度,规范流程,压实责任;要加快推进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全信息监控网络,做到轮换全程管控,确保计划如期完成。

因未及时申报或未落实轮换计划导致市级储备粮出现储存事故的,损失由各承储企业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按照职责,依法对各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一)轮入的市级储备粮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二)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三)未经批转擅自轮换、串换品种、变更库点,超过轮换架空期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市级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六、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负责解释。

 

 


网络编辑:安全仓储科
信息审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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