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粮食储备科 发布时间:2021-09-30 16: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确保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应急成品粮油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铜川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铜川市粮食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是指铜川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动用权属于市政府。市粮食物资储备局负责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计划的落实和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利息补贴、储存费用、出库销售价差等财政补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负责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购入资金贷款业务。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购入、储存、销售、轮换、调拨、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要求,大中城市和价格易波动地区的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规模应随着人口变化进行适度调整。

 

第二章  建立

 

第四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计划由市粮食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协商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计划一经下达,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第五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具体品种包括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其质量标准要求是:小麦粉符合GB/T1355《小麦粉》中特制一等(含)以上标准要求;大米符合GB/T1354《大米》中粳米二级(含)以上标准要求;食用植物油符合GB/T1535《大豆油》和GB/T1536《菜籽油》中最低等级(含)以上标准要求。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包装形态储存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包装规格原则上为每袋25公斤、10公斤、5公斤、2.5公斤,每袋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市级应急成品储备食用植物油包装规格为每桶15公斤、10公斤、5升,每桶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储备粮油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各项标签必须清晰、准确。

第六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由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承储。承储企业需确保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

第七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贷款支持。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作为政府专项储备物资,承储企业不得用于质押、担保或其他事项。

 

第三章  储存

 

第八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价格进行申报,市财政局商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核定。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作为利息结算的依据,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

承储企业必须建立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和食品卫生标准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

第九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  成品粮油储备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应配备必要的隔热降温和防潮通风等设施。储存应急成品粮油的仓库(罐)要保持相对固定,仓库(罐)外要悬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专用标志牌。对成品粮油空仓或成品粮油进行处理时,不得使用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应急成品粮油储藏的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定期对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成品储备粮油质量、卫生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第四章  轮换

 

第十三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滚动轮换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架空轮换,必须先轮入、后轮出,在保质期内自行适时轮换,小麦粉、大米每年轮换次数不少于9次,其中夏季(7月—9月)每30天轮换1次,其他季节每45天轮换1次,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库存量不得低于下达储备计划数量。

第十五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不断健全和完善粮油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制度,准确把握和预测粮油市场发展趋势,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章  动用

 

第十六条  在我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等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动用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库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动用命令、计划及用途。

第十八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动用由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组织,承储企业具体实施,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经市政府批准动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时,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商市财政局以当期市场前三日的平均零售价格,核定动用结算价格,发生的价差亏损和产生的盈利部分,分别由市财政弥补和上缴国库。

动用结束后,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商市财政局及时核算动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成本及相关费用,并拨付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尽快组织开展补足库存工作。

 

第六章  利费补贴

 

第十九条  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利息补贴、储备费用,市财政局按规定及时拨付到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开设的补贴专户。

第二十条  利息补贴以入库时,市财政局核定的入库价格、承储企业所承担的储备任务和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利息补贴=储备任务×入库价格×(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360)×承储期限(日)

第二十一条  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标准:面粉折合小麦每年每市斤包干补贴0.06元,大米折合稻谷每年每市斤包干补贴0.12元,食用油每年每市斤包干补贴0.20元。

补贴标准应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粮油价格上涨,粮油保管、轮换费用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成品储备粮油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手续,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成品储备粮油各类业务台账,每月定期上报成品储备粮油库存报表。

第二十三条  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要共同加强对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工作的业务指导,不定期地开展联合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扣减相应补贴,直至取消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承储资格。

(一)虚报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承储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或者在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四)不配合或拒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负责解释。

 


网络编辑:安全仓储科
信息审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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