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年度考核办法

来源:安全仓储科 发布时间:2022-04-22 16: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确保我市市级储备粮安全可靠,粮食储备政策制度令行禁止,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规规章和《中共铜川市委委办公室、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工作措施>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计划的所有承储单位的考核,包括其委托或租仓储存的库点。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年度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考核应当以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储存安全为首要目标。

(二)考核应当聚焦市级储备粮管理在运行机制、内部管控、外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薄弱环节,着力纠正市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问题隐患。

(三)考核应当着力促进市级储备粮各项政策落地生效,

严肃考核禁止性事项执行情况,坚决杜绝政策执行中变通走样。

(四)考核应当压实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主体责任,堵塞管理漏洞,守住管好市级储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管理年度考核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举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确定的职责,对市级储备粮管理开展年度考核。内容包括:

(一)数量管理。市级储备粮实际保管品种、数量是否真实,粮食库存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二)质量管理。市级储备粮质量是否达标,是否发生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严重霉变坏粮事件等问题;储存品质是否宜存,是否及时轮换不宜存粮食;食品安全指标是否合格,是否及时依规妥善处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是否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政策制度规定,是否开展年度春季和秋季普查,普查结果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一规定两守则”及相关制度标准,是否妥善处理安全事故,是否发生迟报、瞒报问题。

(四)轮换管理。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制度是否严格落实,轮换计划是否严格执行,轮换计划分解下达是否符合规定,月均实际库存数量是否达到相关要求;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是否严格执行账务资金与统计处理的有关规定。

(五)资金管理。市级储备粮是否严格按照农发行的信贷制度进行管理;是否严格落实库贷挂钩、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是否及时收回没有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承储企业是否发生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与贷款的情况。

(六)政策执行。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特别是《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工作措施》的贯彻

落实,是否按时限落实规定事项、禁止性事项。是否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

(七)问题整改。是否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年度库存检查发现问题以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是否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查处 12325 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转办、交办及其他方式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并及时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年度考核按照企业自评、总体考核、实地考核、综合考评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年度考核评价细则,成立考核工作组。(每年 2 月底前)

(二)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严格按照本办法及考核评价细则要求,组织开展全面自查自评。(每年3月底前)

(三)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完成自评,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自评报告,并附问题清单,内容应真实反映市级储备粮管理情况。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每年 4 月底前)

(四)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实地

考核。实地考核可以采取审阅资料、实地抽查、与区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每年 6月底前)

(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总体考核和实地考核结果,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参考自评情况,形成初步考核结果。(每年 7 月底前)

(六)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修正考核结果,形成市级储备粮管理年度考核结果报告报送市政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农发行铜川市分行。(每年 8 月底前)

(七)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组织开展问题整改,报送整改情况报告。(每年9月底前)

(八)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规做好保密工作,按时将市级储备粮管理年度考核结果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每年10月底前)

第八条  被考核对象对考核工作组人员履行考核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考核。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确保考核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第四章考核职责

 

第十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市级储备粮管理年度考核履行相应的

考核职责。

(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履行考核主要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市级储备粮管理年度考核。

(二)区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职责,提供市级储备粮涉及属地监管工作的相关考核意见及材料。

第十一条  区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相关考核意见及材料情况,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年度考核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根据被考核对象的综合考评情况对被考核对象进行排名。对考核结果排名靠前的予以通报表扬,并采取相应措施给予激励支持。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相应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或建议追究相关责任;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组有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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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审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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