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半月改革动态(2011年7月1-15日)

来源:体改科 发布时间:2011-07-26 15:14

    一、总体改革部署

    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面向未来,全党同志必须牢记,我国过去30多年的快速发展靠的是改革开放,我国未来发展也必须坚定不移依靠改革开放。胡锦涛指出,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当前,世情、国情、党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突出,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躲不开、绕不过,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信心、砥砺勇气,坚持不懈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奋力把改革开放推向前进。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找准深化改革开放的突破口,明确深化改革开放的重点,不失时机地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改革创新,继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继续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注入强大动力。

    二、水利体制改革

    胡锦涛在中央水利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改革创新,加快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胡锦涛强调,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是事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和中华民族长远发展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综合能力的迫切需要。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行动起来,更加扎实地做好水利工作,推动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胡锦涛指出,加快水利改革发展,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民生优先,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利问题,促进水利发展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二是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兴利除害结合、防灾减灾并重、治标治本兼顾,统筹安排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科学管理。三是坚持人水和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高效利用水资源,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四是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利发展的保障作用,大幅增加水利建设投资。五是坚持改革创新,加快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水利体制机制。

    三、价格改革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推进航空煤油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航空煤油出厂价格逐步实行市场定价。为平稳推进市场化改革,过渡期间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格暂按照不超过新加坡市场进口到岸完税价的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出厂价格由进口到岸完税价和贴水两部分构成。航空煤油进口到岸完税价格由采价期新加坡市场平均离岸价格加海上运保费、关税、增值税、港口费等因素构成。贴水由供需双方考虑市场供求、运费、交易数量、国际市场油价走势等因素协商确定。航空煤油出厂价格每月调整一次,调价时间为每月1日。新机制自2011年8月1日起实行。

    四、财政体制改革

    财政部等两部门发布《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从2011年7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市、县(区),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通知》还规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季度计提并实行年终清算、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五、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于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一部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保障全体人民特别是劳动者获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多方面基本保障的权利。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若干规定》规定的事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各险种共同遇到的问题。一是为了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相关待遇作了细化。二是为了规范管理,对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三是为了使社会保险法更具可操作性,对有关内容作了解释性和补充性规定。

    六、教育体制改革

    教育部与湖北等10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为体现分类指导、实事求是的原则,备忘录在坚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体现一省一特色。在实施备忘录过程中,教育部将通过国家组织实施的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等项目,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教师的配置与培训、教育信息化等方面,加大对各省支持力度。支持各省做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工作,对各省通过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市、区)进行审核认定并授牌。各省(区、市)将切实担负起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一是进一步明确分年度哪些县(市、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制定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时间表、路线图。二是增加义务教育投入,提高城乡学校公用经费和生均教育经费标准。三是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作为考核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四是探索建立均等配置义务教育资源、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的体制机制。五是因地制宜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通知》确定了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基本原则,即谁举债谁负责,先清理后化解,先承诺后补助,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中央财政按照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地区的原则,对地方债务清理化解予以适当补助。《通知》要求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通知》还就债务化解范围、偿债资金来源等问题作了规定,并要求今年年底前完成债务认定工作,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要按债务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

    八、地方改革

    上海市将启动限价商品房、先租后售保障住房试点。上海市市长韩正日前在九届上海市委十五次全会第一次大会上表示,下半年上海将在浦东南汇新城与临港产业区启动限价商品房、推进先租后售保障住房试点。这一试点将实行“双定双限”,即:定区域、定对象、限交易、限房价。

    河南省18万失业保险金领取者将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发出通知,7月起,全省18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将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个人无需缴费就能享受与在职职工一样的医保待遇。7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从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日起,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并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缴费率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的缴费率执行,缴费基数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应缴纳的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当月起即可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但相关人员将不再享受原来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陕西省全面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从7月1日起,陕西省全面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到2012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凡具有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保。为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逐步统一,陕西省对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档次统一调整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政府相应给予30元至80元的财政补贴。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原则上按100元/月标准确定,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最低不应低于55元/月,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根据当地实际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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