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半月改革动态(2011年8月1-15日)

来源:体改科 发布时间:2011-08-25 15:23

    一、财税体制改革
    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将采取四方面措施积极做好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各项工作:一是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认真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融资平台公司等要抓紧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二是继续抓紧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有的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要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有的要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引进民间投资改善股权结构。加强融资平台公司土地登记与管理的合规性,注入公司的土地必须经过合法划拨或“招、拍、挂”程序。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严格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照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三是坚决禁止政府违规担保行为。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预算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在预算安排之外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签订回购协议,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四是加快研究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按照相关要求,抓紧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二、金融体制改革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及相关配套文件。《决定》主要内容及其政策考量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了借壳上市的监管范围、监管条件和监管方式,有利于遏制市场绩差股投机炒作和内幕交易等问题,有利于统筹平衡借壳上市与IPO的监管效率,有利于市场化退市机制改革的推进和出台。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有利于降低重组成本,提高重组效率,有利于优势上市公司进行行业深度整合和产业升级,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和落实。三是支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同步操作,有利于上市公司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有利于减少并购重组审核环节,有利于提高并购重组的市场效率。
    外汇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下半年外汇管理工作。会议提出,2011年下半年重点要做好两项工作:一是严厉打击“热钱”等违法违规资金和跨境套利资金流入。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宏观意识和大局观念,继续保持打击“热钱”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外汇违规收结汇。同时,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便利购付汇,抑制市场主体套利性跨境资产运作,减缓结售汇顺差过快增长。对合法合规的外汇资金流动,要继续给予政策便利。二是稳步推进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扎实推进进出口核销改革试点的准备工作,稳步推进进出口核销改革。进一步加强贸易管理部门间联动协调机制,为进出口核销整体改革奠定基础。
    三、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
    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细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四、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教育体制改革
    中央财政支持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精神,确保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近日,中央财政下拨45.68亿元,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补充公用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财政部、教育部对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提出要求:一要切实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好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二要在安排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时,按照“重点倾斜、集中投入”的原则,向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条件薄弱的城市公办学校倾斜,集中资金解决最突出、最急需的问题。三要创新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五、文化体制改革
    中央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工作基本规程出台。为加快推进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确保转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近日制定出台了《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制工作基本规程》,供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作为转制工作的参考。《规程》仅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内容包括报刊出版单位在转制工作中如何制订转制工作方案,如何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如何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如何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如何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与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如何制订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以及如何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
    六、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七部门抽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清理进展。近日,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赴天津等14个    省(区、市)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抽查工作。此次检查抽查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面掌握各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涉及建设用地调整开展情况,检查各地自查清理和纠正整改工作情况,评估清理检查工作成效,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确保清理检查取得实效。抽查内容包括:一是工作组织情况。二是自查清理情况。相关政策文件的清理情况;相关工作实际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涉及建设用地调整的批准面积、实际建新面积、实际复耕面积、土地整治成效等;相关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立项审批、周转指标管理、竣工验收、收益分配等情况;农民权益保护情况。三是自纠整改情况。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所涉及的建设用地调整纠正整改情况;相关政策文件纠正处理情况;下一步对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规范管理的意见。
    七、住房制度改革
    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凡是实行公司化管理、商业化运作、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自身现金流能够满足贷款本息偿还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直接发放贷款给予支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的前提下,向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自身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融资平台公司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在同一个城市只能有一家融资平台公司承贷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地级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符合上述条件且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评估后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市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
    八、地方改革
    财政部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明确,同意北京市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北京市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征收时应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北京市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上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出台。《办法》所涉及的国家试点县(市、区)名单,将在各市(州)政府申报的基础上,由四川省政府审核试点条件后报国务院审定。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100元、200元档次的,政府补贴30元;对300元档次的补贴35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多补贴5元,最高为70元。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政府全部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陕西省关于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意见》明确了陕西省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实现目标、实施范围、主要任务、实施步骤等方面。《意见》明确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性质是非营利的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举办和发展费用由政府负责,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来补偿。乡镇卫生院的编制总数核定为各县(市、区)乡镇总人数的1.2‰,其中医疗卫生专技人员不低于编制的90%。《意见》还明确了改进和完善药品采购、配送方式,实行招采合一、统一结算的基本药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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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发改委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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