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实施

来源:社会科 发布时间:2013-12-30 14:43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我市印发了《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基层力量配备、经费保障、低保对象的认定等方面实现了较大突破,为努力构建更加科学公正、对象准确、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打下坚实基础。
    一是明确了基层工作力量配备。《实施意见》提出,“市、区县民政部门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按1万人1名工作人员配备,每增加1万人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在不新增人员编制的前提下,通过内部调剂解决。设立市、区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在市、区县低保局(办)加挂本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牌子,承担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信息核对工作。市上配备信息核对工作人员5名,由市民政局商市人社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聘方式解决,人员工资从提取的市级低保工作经费中列支。各区县配备信息核对(抽查)工作人员3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入户调查工作人员2-3名,人员由各区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渠道解决。”
    二是加大了基层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实施意见》规定,“市、区县财政要按分别不低于上年度可用财力的2%和1%安排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分别不低于上年度可用财力的1%安排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市财政安排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和财政困难区县倾斜。”
    三是完善了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实施意见》新增了低保“财产条件”的概念,将“财产”列入与户籍、收入并列的三个基本要件。如对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拥有商业门面、店铺的;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等,不得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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