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0-10-18 11:09

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车辆管理,解决各种公务用车的需要,做好安全行车,降低车辆费用,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管理的原则是:按照加强车辆管理的要求,坚持以管理出效益的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车辆管理,通过对车辆实施有效管理,节约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使用效率,提高工作质量。

 

第二章   车辆管理与使用方法

第三条 委办公室是车辆的管理部门,负责委内车辆的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车辆调度

1、车辆安排首先保证委领导正常公务用车;专车领导可出车与司机直接联系;对于两名领导共用一部车辆远途用车等情况,领导之间先行沟通,由于公务安排冲突等,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配。

2、用车实行预约制。办公室按照预约先后和公务活动的轻

重缓急,有计划地调配车辆。市内及西安范围内的各科室公务用车,由科室负责人提前一天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后,办公室视车辆实际情况给予安排。原则科室三人以上去西安开会等公务事项,办公室予以派车;单人出差如有特殊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办公室予以派车。

3、委内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遇有急、重病急需送省内等医院用车的,分管领导与科室负责人协商后,办公室立即派车并由相关科室人员前往护送。省内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等重要事项,委内派车送职工回家。

4、外单位借用车辆等,须报委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实行车辆派车登记制度。凡经办公室同意因公去往我市王益区、印台区、宜君县三区县和市域外的,车辆必须据实登记事由及时间。派车登记单为司机过路费等费用报销主要依据。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专车专司机,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如遇特殊境况外,非专职驾驶员驾驶车辆,必须有正式驾驶证且经分管领导同意,以落实专用、管车责任。

 

第三章 车辆用油管理

第七条 车辆用油由办公室统一购置,驾驶员加油提前报主 管的财务人员,实行财务人员跟车加油制度。驾驶员不得未经主管人员同意私自加油,如若发现视情况予以处罚。

第八条 车辆远途外出前,驾驶员须到指定加油站加满燃油。车辆在外因燃油不足不能前往指定处加油时,可到就近加油站加足返程所需的燃油,有关票据及时按程序审核报销。

 

第四章   车辆保养维修与保险

第九条 车辆实行定点和4S店相结合的保养维修,原则上按照就近原则,能在定点厂家保养维修的尽量在定点厂保养维修。

第十条 车辆保养维修实行派修制度。司机根据车辆情况,提出保养维修计划,办公室填写车辆派修单,经定点维修厂估价盖章,办公室审核,专车领导签字后维修。凡维修资金超过3000元,需经主任审签后方可维修。

第十一条 车辆维修由主管财务人员跟车维修;驾驶员在修车过程中应现场监督,不得敷衍了事,不得随意改变和增加维修项目。

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随时对所管责任车辆进行车况检查(包括机油、水、发动机和四轮运转等),发现异常,及时维修,减少车辆损坏。

第十三条 保险到期后,驾驶员应提前一个月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拟定保险预算,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和主任批准后由财务人员在市政府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

第十四条   驾驶员未向办公室和分管领导汇报,私自维修车辆,私自对车辆进行保险,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第五章   驾驶员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委办公室负责驾驶员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驾驶员职责

1认真参加业务、安全学习,爱岗敬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

2、按时出勤,服从调派,不得擅自离岗,保证随时出车;保持通讯畅通,保证节假日及夜晚的紧急公务用车;工作中要准时、积极、主动、文明,积极配合用车人和用车部门。

3爱护车辆,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车辆机械状况的诊断和修理申报,确保车况良好和安全运行,随时保持车容整洁。

4、各类车辆证件或工具随车走,驾驶员在移交车辆的同时要移交各种证件和工具。

第十七条 安全行车

1、工作时间严禁饮酒,酒后严禁开车。驾驶员私自将所驾车辆交由非驾驶员驾驶或酒后驾车,一经发现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收回其所驾车辆,公益性岗位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2、驾驶员在保证出车的前提下自觉合理调整好休息时间,避免疲劳开车,确保行车安全。

3、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超速、高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规被执法部门处罚的各种罚款,由驾驶员承担20%。

4、设立安全奖。驾驶员全年无任何安全事故的,由单位适当发给年度安全奖。

第十八条 事故处理

1违章或发生交通事故,应主动停车,服从交管人员的纠正或处理,并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双方伤员,严禁逃离。各类交通事故的损失处理,原则上按保险公司颁布的办法执行。

2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驾驶员必须及时将基本情况书面如实报办公室备案。经核实后,报委领导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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