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守党和国家秘密,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文件绝对不看。
第三条 严格遵守电话和手机使用中的保密规定,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通讯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第四条 严格文件、资料、档案的管理制度。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都要存放在保密文件柜内,不准乱堆、乱放,不准私自摘录,不准擅自给他人传看或向外传播;文件、资料的销毁必须交办公室统一处理;涉密文件销毁必须造册登记,经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任何人不准将文件、资料私自出售给废品收购人员。由于工作需要暂时使用的秘密文件或资料,应妥善保管,用完后及时退还,绝密级和机密级文件要随用随借,用完即还。
第五条 不同岗位的同志不互相交谈自己工作范围内的秘密,不私自拆阅他人文件和信件,不打问他人分管工作内的秘密事项。
第六条 不私自扩大有关文件、资料的传阅范围。绝密级文件、资料不准复印和摘抄。机密级、秘密级文件、资料确需复印时,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复印件与原件同等管理。
第七条 严格管理计算机存储介质。严禁将个人使用的U盘、移动硬盘、光盘、磁盘等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涉密存储介质实行专人管理,严禁私自带出办公室。
第八条 岗位轮换、工作调动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涉密文件、材料认真清理,如实交接。
第九条 加强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对违犯保密制度的人和事依情节严肃处理。
第二章 涉密计算机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主要用于处理或存储涉密电子文档和单位内部信息、资料等。不得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局域网络连接,不得安装和使用无线设备及无关的软硬件。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坚持“谁使用、谁负责”和专人专管的原则,科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操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要强化保密知识学习,坚决执行保密规定,做好计算机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有10个字符以上用户登陆口令(由数字、字母、特殊符号组成),并定期按规定更换登陆口令。严禁无关人员操作涉密计算机。
第十三条 国家和工作秘密信息、资料等电子文档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中存储、处理,应标明密级级别,并定期整理。未经批准不得复制和备份。
第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专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来移动存储介质必须经中间换机处理后,拷贝到专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后,再在涉密计算机上存储或处理,严禁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与涉密计算机连接使用。
第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打印输出时产生的秘密纸质文件、材料按照同等密级严格管理,打印过程中出现的残、次、废页按规定处置。
第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不得擅自处理。出现泄密隐患时,操作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办公室和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运行环境要安全、规范,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尘措施。
第十八条 委办公室负责建立和完善涉密计算机台帐,明确标识、落实责任,对管理和使用情况跟踪督查,定期检查,记录备案。
第三章 非涉密计算机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非涉密计算机主要指不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和工作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一机两用、上国际互联网专用计算机。
第二十条 非涉密计算机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禁止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布或传输国家和工作秘密信息。
第二十一条 非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必须严格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和转载有害信息,不得浏览和下载不良网站信息。
第二十二条 非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使用人要定期维护。
第二十三条 完善非涉密计算机的防火、防盗、防尘措施,确保安全。
第四章 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由专人专管,做到安全使用,严防人为毁坏和不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等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登记备案。任何个人和科室不得擅自实施。
第二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设备需要进行维修的,操作员应及时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并报分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或联系保密定点维修单位上门维修。涉密计算机确需送外维修的,须经委办公室及分管领导批准后,送保密定点维修单位维修。维修过程做到专人监督、专车接送,并记录备案。
第二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设备更换时,办公室必须对需要更换的计算机设备序列号、编号等审查登记,并报分管领导同意,手续履行完备后实施。更换前的涉密计算机按规定和要求处置。更换后的涉密计算机要及时入帐备案、明确责任。
第二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设备确需报废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同意,由办公室委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信息处理后,由两人监督,交市保密技术检查中心销毁,并履行报废手续,办公室要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制度造成涉密计算机损坏、遗失,发生失泄密事件的,按照保密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五章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维修、更换、报废严格按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存储有国家和工作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设备,包括软盘、U盘、移动硬盘、光盘及各种存储卡等。
第三十二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界定和配用统一实施,建立台帐、明确标识、编号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和专人专管、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三条 涉密专用移动存储介质只限于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其它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科室指定专人管理、专柜存放,严格履行使用登记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办公室内部的涉密计算机设备上使用,严禁在内外网混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上交叉使用。
第三十五条 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和笔记本电脑外出,事先要报经分管领导批准,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和笔记本电脑外借或私用。
第三十六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和笔记本电脑保存实行专人保管。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造成失泄密事件的,按照保密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复印机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八条 复印机操作管理人员必须指定政治素质好,技术熟练,工作责任心和保密意识强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委内各科室因工作需要复印涉密文件、资料,应经办公室和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严格控制复印份数。不得为外部单位复印任何涉密和含有敏感信息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 经批准复印的涉密文件、资料,应进行详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时间、印件名称(内容)、密级、份数、复印部门及经手人、审批人、复印人。
第四十一条 复印件应和原件一样管理,按规定立卷、归档或清退、销毁。
第四十二条 不得复印绝密文件、未公开发表的中央、省级领导人的内部讲话稿(记录稿)、密码电报和发文部门规定不准复印的文件、资料、图纸、刊物等。
第四十三条 复印机操作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恪尽职守,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复印涉密文件,若发现复印人的印件有可能造成失泄密情况,要及时向委办公室报告。
第七章 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严禁在使用手机时谈论国家秘密。
第四十五条 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及国家秘密会议的会场,因特殊原因带入会场的手机应关机并取出电池。
第四十六条 不得将手机带入谈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场所,因特殊原因带入的手机应关机并取出电池或采取屏蔽措施。
第四十七条 涉密岗位的领导和重要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予的手机。
第四十八条 使用其他带有发射装置而又无保密措施的无线通信工具,也应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审核:云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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