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委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包括公文拟定、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些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委办公室是委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公文种类主要有以下十二种。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五条 公文版面要求。公文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为:公文用纸上边距37mm,下边距35 mm;左边距28±1mm,右边距26±1mm;版心尺寸156mm×225mm(不含页码)。
第六条 公文眉首要求。眉首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等要素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即将同一文稿印刷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排版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使用3号黑体字,顶格排版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两字之间空一字。
(三)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注“特级”、“加急”,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排版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四)发文机关标识。通常称“文头”。市发展改革委使用“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中共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文件”和“铜川市经济动员办公室文件”。如需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
(五)发文字号机关代字。根据省、县区发改系统工作实际需要,本委机关代字综合性发文为铜发改发,党组发文为铜发改党组发,市经济动员办发文为铜经动办发;函文件统一为铜发改函。业务性发文为铜发改加业务代字组成,分别为:综合规划科—铜发改规划、体制改革科—铜发改体改、投资项目科—铜发改投资(同时,凡委内下达投资资金计划文件均为铜发改投资)、农村经济发展科—铜发改农经、交通资源环境科—铜发改基础和铜发改环资、工业财贸科—铜发改工贸、社会事业科—铜发改社会、项目稽察科—铜发改稽察;市资源型城市转型办公室—铜发改转型;市西部开发办公室—铜发改西开;市以工代赈办—铜发改工赈,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铜发改金融;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循环经济办公室、市节能监察中心、市铁路建设办公室需以发改委名义发文,分别对应委机关综合性发文或业务性发文即可。
委属各单位自行发文,发文代字分别为:市资源型城市转型办公室—铜转型办发;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铜服务业办发;市西部开发办公室—铜西开办发;市循环经济办公室—铜循环办发;市以工代赈办—铜工赈办发,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铜开发金融办发;市节能监察中心—铜节能中心发、市铁路建设办公室—铜铁路办发。
发文字号机关代字置于发文机关标识下空两行,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联合行文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六)签发人。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GB2312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依次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排列,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分隔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
第七条 公文主体要求。主体由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时间、印章、附注、附件等要素组成。
(一)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除法规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位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两行,用小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不得使用长方形和沙漏形。
(二)主送机关。编排在标题下空一行,左侧顶格3号仿宋-GB2312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
(三)公文正文。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编排在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回行。正文以3号仿宋-GB2312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段落一般设置为28.5)。
正文序列号使用形式。从左至右横排、横写。其标识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标注(楷体-GB2312加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即正文中仿宋-GB2312体字加粗)。
(四)页码。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五)发文机关署名及印章。
1、发文机关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加盖印章的公文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3、不加盖印章的公文。
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文机关署名依次向下编排。党的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六)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GB2312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 × × × ×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使用黑体三号),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七)成文时间。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标识在正文之下,空两行右空4字。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
(八)附注。是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公文的发放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GB2312体字,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时间下一行。“请示”性文件必须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八条 公文版记要求。版记由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要素组成。
(一)抄送机关。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GB2312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空一字编排“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二)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占1行位置;用4号仿宋-GB2312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当全称,月、日不编需日(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二)按照本委隶属关系和职权,可与市直各部门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同市级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等应采用公函形式。向县区政府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一般不向县区政府正式行文;但需经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也可由本委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三)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事务,可自行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四)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重要行文,应当抄送市政府。
第十一条 向上级机关(市委、市政府和省发改委)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其他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向上级机关等请示事项,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同时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三)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委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委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十二条 起草公文应做到以下四点: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政策、措施要切实可行。
(二)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计量单位和数字符合国家规定。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四)公文的文种和格式使用正确。起草公文时,使用文种要准确,特别是请示与报告要分开,不能混用。格式符合规范。同时,因根据公文的内容、发文意图和时限要求,提出印发传达范围、紧急程度,还应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及保密期限。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十三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批办、传阅、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十四条 签收和登记。所有外来需办理的公文,必须先交办公室拆封登记、盖戳、编号。登记应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发日期等逐项写清楚,送办公室主任分阅。
第十五条 批办。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主任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有明确分工的送分管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科室或单位办理;无明确分工或下级机关有新的需要办理的事项,送主要领导阅知或阅示,送分管领导阅示或阅处,领导批示后送有关科室或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办理的应 当明确主办科室。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传阅。收发文工作人员根据办公室主任分阅意见,分送领导阅批或送相关科室(单位)办理;文件传阅按领导批示和文件的保密程度、急缓程度,实行分级、分类传阅,单向往返;科室(单位)间不得自行横向传阅文件,更不能截留文件,传阅人一周内必须将文件退回办公室。传阅人外出前必须将文件退回办公室。需要长期保留使用的文件,科室应复印保存,严禁科室(单位)长期留用、自行接收和送批正式文件。收发文工作人员按照领导和科室传阅顺序对文件传阅予以登记,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和延误。
第十七条 承办。承办科室(单位)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科室(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科室(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科室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科室应当主动与有关科室协商;如有分歧,主办科室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主办科室分管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十八条 催办。办公室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催办贯穿于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做到对紧急或者重要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六章 发文办理
第十九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委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审核、签发、复核、登记、印刷、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条 审核。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按照科长、分管领导的顺序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科长、分管领导审核公文,应当分别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会办公文,协办科室科长、分管领导应明确签署会审意见,意见未统一以前不得报送签发领导签发。
第二十一条 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委主任签发。以本委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委主任或者由委主任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
本委对外信息发布,一律采用“铜川发展改革”简报和本委网站两种形式。简报类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或主任签发;网站信息经分管领导同意审签后发布;本委制定的规章制度、重要决定、人事任免文件由主任签发;代市委、市政府起草的文稿,需经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复核签字后,再报送市委办、市政府办。凡上报市政府的非涉秘请示、报告类等公文,一律通过电子 公文传输系统报送。向省发改委上报的文件,必须使用陕西省发改委公文二维条码系统加挂识别条行码后方可上报。
第二十二条 登记和复核。本委正式公文、简报等经委领导签字后,经办人员到办公室登记编号,办公室人员要对文件格式、标题等基本内容进行复核,不符合要求不予登记盖章。
第二十三条 印刷。承办科室将复核过的公文电子版本送文印室,由文印室工作人员按照公文统一格式排版、调出打印清样,同时建立电子文本档案;起草人要在公文稿纸上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后方可缮印。委内形成的正式文件需委网站公开的,由科室及时上传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 秘密公文分发承办科室应做好登记记录,分发应当通过安全渠道传递。涉密文件必须在涉密计算机处理。
第七章 公文管理及归档
第二十五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六条 承办科室和单位印发文件要将办理来文成套归档。归档文件原则不予更换,如文件属科室原因造成错误需更换时,应请分管领导或主任签字后,在办公室办理更换手续。
第二十七条 复印秘密级文件严格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复印时应当做好登记,注明复印的机关、日期、份数、使用人等;复印的公文应同正式印发的秘密公文同样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办公室主任鉴别和签字可以销毁;销毁秘密级以上公文,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经主任审签后方可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交市保密局集中销毁,保证涉密文件不丢失,不漏销。
第二十九条 本委工作人员调离,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 文件缮印及文印室管理
第三十条 机关文件由文印室工作人员统一排版。文件起草、印刷由办公室提供公文稿纸、文头纸、纸张、板纸、油墨,科室人员和文印室工作人员共同印刷、装订,科室应服从文印室工作人员对设备管理及印刷的要求。原则上50份以内的文件用复印机印刷,50份以上用一体机印刷;印刷产生的板纸、废纸等,印刷人员要分类放置,及时处理;可重复利用的纸张,应作为稿纸重复利用;未使用完的纸张,放回原处。
第三十一条 文印室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所用纸张分类存放,油墨、墨粉、板纸由统一管理,按需分发。更换媒质应由文印室工作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自行更换。
第三十二条 机关全体人员要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打印文件校样应使用可重复利用的稿纸打印;服从办公室工作人员管理,自觉保持和维护文印室整洁、卫生。
第三十三条 委属单位自行发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原2010年12月28日印发的《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作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网络编辑:云丰华
信息审核:云丰华
第一条 为使本委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包括公文拟定、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些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委办公室是委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公文种类主要有以下十二种。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五条 公文版面要求。公文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为:公文用纸上边距37mm,下边距35 mm;左边距28±1mm,右边距26±1mm;版心尺寸156mm×225mm(不含页码)。
第六条 公文眉首要求。眉首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等要素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即将同一文稿印刷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排版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使用3号黑体字,顶格排版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两字之间空一字。
(三)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注“特级”、“加急”,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排版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四)发文机关标识。通常称“文头”。市发展改革委使用“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中共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文件”和“铜川市经济动员办公室文件”。如需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
(五)发文字号机关代字。根据省、县区发改系统工作实际需要,本委机关代字综合性发文为铜发改发,党组发文为铜发改党组发,市经济动员办发文为铜经动办发;函文件统一为铜发改函。业务性发文为铜发改加业务代字组成,分别为:综合规划科—铜发改规划、体制改革科—铜发改体改、投资项目科—铜发改投资(同时,凡委内下达投资资金计划文件均为铜发改投资)、农村经济发展科—铜发改农经、交通资源环境科—铜发改基础和铜发改环资、工业财贸科—铜发改工贸、社会事业科—铜发改社会、项目稽察科—铜发改稽察;市资源型城市转型办公室—铜发改转型;市西部开发办公室—铜发改西开;市以工代赈办—铜发改工赈,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铜发改金融;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市循环经济办公室、市节能监察中心、市铁路建设办公室需以发改委名义发文,分别对应委机关综合性发文或业务性发文即可。
委属各单位自行发文,发文代字分别为:市资源型城市转型办公室—铜转型办发;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铜服务业办发;市西部开发办公室—铜西开办发;市循环经济办公室—铜循环办发;市以工代赈办—铜工赈办发,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铜开发金融办发;市节能监察中心—铜节能中心发、市铁路建设办公室—铜铁路办发。
发文字号机关代字置于发文机关标识下空两行,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联合行文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六)签发人。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GB2312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依次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排列,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分隔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
第七条 公文主体要求。主体由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时间、印章、附注、附件等要素组成。
(一)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除法规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位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两行,用小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不得使用长方形和沙漏形。
(二)主送机关。编排在标题下空一行,左侧顶格3号仿宋-GB2312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
(三)公文正文。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编排在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回行。正文以3号仿宋-GB2312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段落一般设置为28.5)。
正文序列号使用形式。从左至右横排、横写。其标识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标注(楷体-GB2312加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即正文中仿宋-GB2312体字加粗)。
(四)页码。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五)发文机关署名及印章。
1、发文机关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加盖印章的公文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3、不加盖印章的公文。
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文机关署名依次向下编排。党的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六)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GB2312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 × × × ×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使用黑体三号),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七)成文时间。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标识在正文之下,空两行右空4字。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
(八)附注。是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公文的发放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GB2312体字,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时间下一行。“请示”性文件必须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八条 公文版记要求。版记由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要素组成。
(一)抄送机关。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GB2312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空一字编排“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二)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占1行位置;用4号仿宋-GB2312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当全称,月、日不编需日(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二)按照本委隶属关系和职权,可与市直各部门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同市级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等应采用公函形式。向县区政府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外,一般不向县区政府正式行文;但需经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也可由本委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三)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事务,可自行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四)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重要行文,应当抄送市政府。
第十一条 向上级机关(市委、市政府和省发改委)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其他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向上级机关等请示事项,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同时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三)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委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委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十二条 起草公文应做到以下四点: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政策、措施要切实可行。
(二)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计量单位和数字符合国家规定。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四)公文的文种和格式使用正确。起草公文时,使用文种要准确,特别是请示与报告要分开,不能混用。格式符合规范。同时,因根据公文的内容、发文意图和时限要求,提出印发传达范围、紧急程度,还应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及保密期限。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十三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批办、传阅、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十四条 签收和登记。所有外来需办理的公文,必须先交办公室拆封登记、盖戳、编号。登记应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发日期等逐项写清楚,送办公室主任分阅。
第十五条 批办。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主任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有明确分工的送分管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科室或单位办理;无明确分工或下级机关有新的需要办理的事项,送主要领导阅知或阅示,送分管领导阅示或阅处,领导批示后送有关科室或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办理的应 当明确主办科室。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传阅。收发文工作人员根据办公室主任分阅意见,分送领导阅批或送相关科室(单位)办理;文件传阅按领导批示和文件的保密程度、急缓程度,实行分级、分类传阅,单向往返;科室(单位)间不得自行横向传阅文件,更不能截留文件,传阅人一周内必须将文件退回办公室。传阅人外出前必须将文件退回办公室。需要长期保留使用的文件,科室应复印保存,严禁科室(单位)长期留用、自行接收和送批正式文件。收发文工作人员按照领导和科室传阅顺序对文件传阅予以登记,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和延误。
第十七条 承办。承办科室(单位)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科室(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科室(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科室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科室应当主动与有关科室协商;如有分歧,主办科室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主办科室分管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十八条 催办。办公室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催办贯穿于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做到对紧急或者重要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六章 发文办理
第十九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委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审核、签发、复核、登记、印刷、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条 审核。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按照科长、分管领导的顺序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科长、分管领导审核公文,应当分别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会办公文,协办科室科长、分管领导应明确签署会审意见,意见未统一以前不得报送签发领导签发。
第二十一条 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委主任签发。以本委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委主任或者由委主任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
本委对外信息发布,一律采用“铜川发展改革”简报和本委网站两种形式。简报类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或主任签发;网站信息经分管领导同意审签后发布;本委制定的规章制度、重要决定、人事任免文件由主任签发;代市委、市政府起草的文稿,需经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复核签字后,再报送市委办、市政府办。凡上报市政府的非涉秘请示、报告类等公文,一律通过电子 公文传输系统报送。向省发改委上报的文件,必须使用陕西省发改委公文二维条码系统加挂识别条行码后方可上报。
第二十二条 登记和复核。本委正式公文、简报等经委领导签字后,经办人员到办公室登记编号,办公室人员要对文件格式、标题等基本内容进行复核,不符合要求不予登记盖章。
第二十三条 印刷。承办科室将复核过的公文电子版本送文印室,由文印室工作人员按照公文统一格式排版、调出打印清样,同时建立电子文本档案;起草人要在公文稿纸上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后方可缮印。委内形成的正式文件需委网站公开的,由科室及时上传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 秘密公文分发承办科室应做好登记记录,分发应当通过安全渠道传递。涉密文件必须在涉密计算机处理。
第七章 公文管理及归档
第二十五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六条 承办科室和单位印发文件要将办理来文成套归档。归档文件原则不予更换,如文件属科室原因造成错误需更换时,应请分管领导或主任签字后,在办公室办理更换手续。
第二十七条 复印秘密级文件严格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复印时应当做好登记,注明复印的机关、日期、份数、使用人等;复印的公文应同正式印发的秘密公文同样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办公室主任鉴别和签字可以销毁;销毁秘密级以上公文,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经主任审签后方可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交市保密局集中销毁,保证涉密文件不丢失,不漏销。
第二十九条 本委工作人员调离,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 文件缮印及文印室管理
第三十条 机关文件由文印室工作人员统一排版。文件起草、印刷由办公室提供公文稿纸、文头纸、纸张、板纸、油墨,科室人员和文印室工作人员共同印刷、装订,科室应服从文印室工作人员对设备管理及印刷的要求。原则上50份以内的文件用复印机印刷,50份以上用一体机印刷;印刷产生的板纸、废纸等,印刷人员要分类放置,及时处理;可重复利用的纸张,应作为稿纸重复利用;未使用完的纸张,放回原处。
第三十一条 文印室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所用纸张分类存放,油墨、墨粉、板纸由统一管理,按需分发。更换媒质应由文印室工作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自行更换。
第三十二条 机关全体人员要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打印文件校样应使用可重复利用的稿纸打印;服从办公室工作人员管理,自觉保持和维护文印室整洁、卫生。
第三十三条 委属单位自行发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原2010年12月28日印发的《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作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网络编辑:云丰华
信息审核:云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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