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公布

来源:收费管理科 发布时间:2018-08-30 09:04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2006年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已正式公布。修订后的办法共6章35条。

办法明确了收费标准审批权限,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收费标准。并规定了审批收费标准遵循的原则,一是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二是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三是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四是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的原则。

办法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的收费标准告知申请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规定,价格、财政部门应当加快建立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后评估制度,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或定期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发生变化,或者收费成本、范围、对象等情况变动较大的,价格、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办法的实施,对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必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网络编辑:收费管理科
信息审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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