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川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数字经济发展局 发布时间:2022-11-28 09:44

关于印发《铜川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铜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全流程管理,推动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系统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提高应用绩效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参照《陕西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现将《铜川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铜川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中共铜川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铜川市国家保密和密码管理局

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铜川市公安局铜川市财政局

铜川市审计局

铜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11月25日

 

附件

铜川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提高信息系统应用绩效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提升数据治理质量、激活数据要素价值,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若干规则》(国办发〔2022〕10号)《陕西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陕政办发〔2022〕19号)《市政府关于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委员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级及市级以上财政资金、自有收入及其他资金,开展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类项目(含新建、改扩建、续建,下同)、运维类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第三条 为促进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与大数据产业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融合发展,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务项目,包括以计算机、通讯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云平台、数据中心、数据资源库、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公共网络和信息安全等建设类项目,以及相关的运营维护、外包服务等运维类项目。

本办法涵盖市级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库、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字政府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项目。

第四条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统筹下,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国家保密和密码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建立项目管理协商机制,开展联合审批、联合监管、联合验收,强化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及经验成果推广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政务信息化、大数据、智慧城市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及初步审核;负责牵头编制年度项目计划;负责市级政务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新型智慧城市的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做好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建立项目管理库。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审核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管。负责会同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协商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开展项目绩效管理。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工作;负责项目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会同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协商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对纳入年度计划项目开展审批前联合评审。

市委网信办、市国家保密和密码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及项目网络安全监管、分级保护、密码评估、等级保护、审计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统筹与共享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涉及数字政府建设、政务信息化的,应当与国家、省、市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省、市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相衔接,实施的项目应符合中、省、市规划有关要求。

第六条 铜川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数据驱动、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除中、省另有规定以及行业管理特殊需要的项目外,原则上必须依托省、市统一的政务云、电子政务外网或内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应用支撑体系等,统一在市新型智慧城市运营管理中心部署上线,持续推进集约化建设和数据资源共享交换,严禁各为所需、盲目投资、重复建设。

第七条 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陕西省大数据条例》等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应坚持数据导向,强化数据的规划、开发、共享和应用,建立数据人才队伍建设、数据共享交换、数据使用情况反馈等长效机制。根据中、省要求编制和更新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数据目录,将所实施项目接入市数据融合共享交换平台,将政务数据汇聚至市新型智慧城市数据中心,推动省、市两级政务数据中心互联互通、政务数据共享交换。

第八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项目框架设计,联合梳理并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

第九条 跨层级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市级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总体目标、整体框架、标准规范、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加强与省级项目单位衔接配合。指导区(县)建设工作,积极推动数据回流基层,推进基层信息化项目整合减负。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申报制。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度组织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市级部门(单位)作为申报主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论证、集约资金、高效实用”的原则,按照“先治理、后新建”的要求,明确建设时序,逐年进行申报,同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清单管理。非涉密项目在铜川市重点项目智慧管理云平台申报,全口径纳入统一管理。市级部门(单位)应当在管理云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云平台汇总形成市级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

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应采取纸质文件、保密光盘和电子政务内网等形式,报送项目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类项目

1.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主要任务、建设地点、项目建设性质(新建、续建、改扩建)、项目资金匡算及来源、建设周期等。

2.项目初步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建设内容及应用范围,项目绩效、拟采用实施方式(自行建设或购买服务)及主要原因等。

3.本部门(单位)研究拟建项目的党委(党组)或办公会议纪要。

(二)运维类项目

1.运维实施方案。包括拟采用运维方式(自行维护或购买服务)、运维需求、运维范围、运维标准、运维时间、运维交付计划、维保原因及不维保风险分析、运维保障方案等。

2.已建成运行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合同、验收文件,项目实施成效(或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举证资料。

3.本部门(单位)研究拟建项目的党委(党组)或办公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重点支持的项目:

(一)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政务信息化项目;

(二)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列入省、市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的重点项目;

(三)整合分级分散业务系统的项目,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建共享的项目。

第十四条 原则上不予支持的项目:

(一)新建或改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私有云平台,新增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

(二)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外网或内网的专网租赁项目;

(三)不在市新型智慧城市数据中心及政务云部署的非涉密新建项目,不迁移到市新型智慧城市数据中心及政务云的非涉密省级改造项目;

(四)新建或扩建非共建共享共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支撑、数据资源等基础支撑类项目;

(五)不接入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铜城办”APP、“秦务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类项目,不接入“秦政通”一体化协同办公平台的非涉密行政管理类、决策辅助类项目;

(六)不应用安全可靠产品的政务信息系统;

(七)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

(八)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项目;

(九)原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省级改造类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审查

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市级政务信息化申报项目的收集、分类、整理工作。会同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协商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查,围绕项目需求的必要性,充分考虑财力状况,按轻重缓急统筹形成年度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查意见及建设计划,报市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原则上每年度组织两次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年度末及次年度中旬各一次。属于紧急、特殊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报请市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后再行实施,紧急、特殊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十七条 经市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后的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市级政务信息化系统总目录。项目建设部门(单位)合理编报项目预算,市财政局根据财力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及资金保障范围。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予纳入部门预算。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八条 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市级政务信息化系统总目录的项目,市级部门(单位)方可进行立项申报。

第十九条 市级部门(单位)进行立项申报时,应在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增补以下材料。

(一)技术方案。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预算小于1000万元合并编制,大于1000万元分别编制),需包含投资概算、项目绩效目标、集约化建设、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密码应用、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等内容。

(二)市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纪要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实施方案的编制规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过程中,由市委网信办出具项目网络安全审核意见;市国家保密和密码管理局出具项目安全可靠和密码应用审核意见,涉密项目由市国家保密和密码管理局上报省国家保密局出具安全保密审核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系统整合、集约化建设和数据共享情况审核意见;市财政局出具项目预算审核意见;市公安局出具项目等级保护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各部门审核意见,形成项目评审报告并进行批复。

第二十三条 评审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原则上应重新进行立项申报:

(一)评审期间,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项目重新作出部署的;

(二)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内容相比可行性研究报告存在重大变更的;

(三)经评审认定项目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二十四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能耗项目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制度。涉及涉密信息系统的,应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工程监理制,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工程采购合同价格超过100万元的,应当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期内的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建设期内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一)项目建设期内建设类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应当明确试运行效果及问题等。

(二)运维类项目和政府服务采购类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阶段性总结和服务质量评价。对于重大问题,还应当提交情况说明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超过合同工期50%以上)、投资重大损失(超过批准总投资20%以上)等问题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报告。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开展项目建设。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0%,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单位调整,同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备案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在实施变更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报送项目变更方案,并附变更相关依据文件、支撑材料及本部门党委(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纪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项目变更方案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领导小组审定意见,进行技术评审后批复项目变更方案、重新核定项目投资。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审计局。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经三个月试运行正常,由项目单位组织终验,终验合格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竣工验收申请包括项目建设总结、数据资源共享报告(包括数据资源目录、共享平台接入、数据共享情况等)、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财务报告、第三方审计报告、第三方测评报告(包括功能和性能测评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档案专项验收情况等材料。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经三个月试运行正常,由项目单位组织终验和竣工验收,验收材料与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一致,验收结果及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或申请竣工验收,不能按期组织或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延期申请。

第三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协商机制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后方可正式上线运行。同时,项目单位要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部令第81号)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决算,经市财政局批复后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达标后重新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和办理资产移交。

第三十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建设运营类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组织验收。根据《陕西省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陕财办综〔2022〕37号)《铜川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铜财预〔2022〕151号),由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审核结果同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八章 资金保障

第三十六条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来源包括部门自有资金、市级财政安排资金、中省专项资金等。

第三十七条 市级财政安排资金管理坚持“整合存量资源、优先公共设施、控制新建项目、强化运行管理、保障应用实效”的原则使用,严禁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三十八条数字政府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公共支撑、安全防护和统建通用业务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建设和运维经费由市级财政安排资金保障;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初审(含初审意见)、联合评审(含评审报告)、绩效评价(含评价报告)所产生的费用由市级财政安排资金保障。

各部门(单位)业务信息系统由本部门(单位)负责运维管理,经费由其部门预算保障。

第三十九条运维类项目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

(一)经批准新建项目的运维,在需安排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由项目单位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

(二)续运维项目,在需安排新一轮运维经费的上一年度,由项目单位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场价格、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对新一轮运维需求重新进行论证评估。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协商机制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部门(单位)申报的运维项目上一年度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与当年财力状况安排运维经费。

第四十条加强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

(一)对于未纳入市级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二)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第四十二条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市财政局负责资产的登记和调配。资产所有权原则上属于项目单位所有,使用权和监督权属行政主管部门。资产所有人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建立资产台账进行日常管理,负责资产的使用与维护,定期开展财产清查,严格资产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接受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协商机制各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瞒报。

第四十四条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协商机制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数据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项目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缓安排项目单位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四十五条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市级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四十六条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开展项目建设管理绩效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财政局同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协商机制有关成员单位,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围绕应用效果、支撑能力、网络安全、投资效益、实际应用资源配置与设计的符合程度等方面开展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由相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各区(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协商机制有关成员单位职能发生变化的,按照“三定”方案要求承接承担本办法所列职能,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实施之日起,《铜川市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废止用。


网络编辑:铜川市数字经济发展局
信息审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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