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10-26 08:55

机关各科室:

现将《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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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铜川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铜政发〔2022〕16号)等,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履行市发展改革委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体现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制定规范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且现行规定仍然适用的,原则上不再制定内容重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用“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等。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应当冠以“实施”字样。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三)违法减损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自然人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六)设定证明事项;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定有效期: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或者“试行”字样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实施”字样的,实施的上位依据规定有效期的,规定相应的有效期;实施的上位依据未规定有效期的,不规定有效期,但是应当规定施行日期;

(四)规划和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规划期间和安排部署工作完成的起止时间,规定有效期。

应当规定但是未规定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日期,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算,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的,生效日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算。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生效后需要同时废止的文件。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制定机关,可以联合有关行政机关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一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二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三)讲求实效,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四)政策措施表述严谨、文字精炼、准确无误;

(五)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或党政机关公文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相关领域专家等意见,并可以根据需要,专项听取司法机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的意见。

起草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不予公开的外,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电视、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五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评估行政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十六条 合法性审核由体改法规科负责。在合法性审核时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起草科室报请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依据、起草过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主要问题的说明等内容);

(三)合法性审核意见;

(四)征求意见情况;

(五)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六)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第十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发。

第二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批准或者审议通过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一)统一登记。办公室按照公文要求登记。

(二)统一编号。按照铜司函〔2020〕54号执行。

统一编号规则:编号标志在文件附注中的末位,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我委在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中的序号;第二部分为制定主体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总数(含本次编号文件),与第一部分用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第三部分为编号当年的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用六角括号“〔〕”括入;第四部分为编号序数,每年从“1”编起。(例:我委在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中的序号为1,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总数为20件,2022年制定的第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1-20〔2022〕1”)

(三)统一发布。由承办科室上传,办公室审核后,在门户网站统一发布。

第四章 备案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20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市司法局备案)。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一份;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二份正式文本以及电子文本;

(三)起草说明一份;

(四)合法性审核意见一份。

第二十二条 接到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研究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应当自行改正或者撤销。

第五章 延期和清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标注有效期的,有效期届满自然失效;到期后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由起草科室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确需延长有效期的,应当按照设定有效期的规定和原制定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作出延长有效期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依照有效期进行动态清理,由制定科室会同体改法规科按照清理要求自行开展清理,清理结果报送清理组织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26日印发    

共印22份


网络编辑:体改法规科
信息审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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