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价发〔2017〕54号 铜川市物价局 铜川市财政局
转发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收费管理科 发布时间:2017-07-24 11:38

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科技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发〔2017〕7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物价局       铜川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4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发〔2017〕75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知识产权局、省通信管理局,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韩城市物价局、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等7项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附件1);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附件2规定执行。以上收费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2.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附件下载.doc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6月30日


网络编辑:收费管理科
信息审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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