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TCFG/2017-0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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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构:
- 发文文号:铜价发〔2017〕50号
- 发文日期:2017-07-06
- 发布日期:2017-07-06 17:31
- 公文时效:
- 发布机构:价格管理科
铜川市物价局
转发关于省内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国网铜川供电公司:
现将《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省内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物价局
2017年7月6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省内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商发〔2017〕6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市、府谷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价格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效率,经研究,现将我省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省已制定统一上网电价政策的发电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局不再针对特定企业单独发文明确具体上网电价。
二、省内已投产或新投产的燃煤发电机组(含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等环保电价)、水电机组上网电价,由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和发电企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省内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和发电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光伏发电项目中通过公开竞争纳入规模或承诺价格的,按照竞争或承诺确定的上网电价执行电价及补贴政策;未通过竞价等方式直接纳入规模和不限规模的,执行对应资源区、对应年份上网电价及补贴政策。按规模管理但暂未纳入规模的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暂按省内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执行。
四、省内各类生物质发电、余热余压余气等余能发电、煤层气发电、自备电厂及其他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和发电企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放开省内各类天然气发电项目(包括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天然气调峰发电、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电等)上网电价,鼓励燃气发电企业通过市场竞争,与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具体上网电价和供用电价格。
六、以上各类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省电价政策调整相应调整。
七、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上网电价政策,确保相关规定落实到位,并于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分别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全年和本年度上半年省内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见附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网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贯彻落实。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八、以上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物价局 2017年6月21日
网络编辑:价格管理科
信息审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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