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铜川市项目谋划及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来源:铜川发布 发布时间:2023-06-08 16:41
铜川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重点项目管理,提升重点项目的服务和保障水平,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调结构、促投资、稳增长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陕西省重点项目推进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省市级重点项目的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管理服务、督导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列入计划,经省政府确定的我市省级重点项目和经市政府确定的市级重点项目,以及国家和省上在我市实施的跨区域重大项目。
  第四条  重点项目管理遵循“统筹协调、分级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重点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负责重点项目行业指导、服务保障和本领域项目推进。区县、园区、景区项目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区域重点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
  第五条  重点项目按建设阶段分为前期项目、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和竣工项目。前期项目是指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正在推进前期工作,拟于1至3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开工项目是指当年能够开工建设,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续建项目是申报年度前已开工且申报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竣工项目是指本年度能够建成投产投运的项目。
  第六条  重点项目按投资来源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是指社会资本投资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  重点项目的总体要求:
  (一)符合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要求;
  (二)符合国家、省、市重大战略、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相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三)符合各级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要求;
  (四)有较强的引领带动作用,在相关领域、行业中具有技术先进性和规模优势。
  第八条  重点项目的主要类型:
  (一)产业发展类。有利于推动产业转型发展,促进资源能源开发利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发展的项目。
  (二)基础设施类。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的道路、骨干通道、枢纽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以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社会民生类。有利于促进社会民生事业发展,提升教育、医疗、民政、体育等公共服务水平和助力乡村振兴的项目,以及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项目。
  (四)生态环保类。有利于推动重点行业碳排放有序达峰,促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重点污染源防治、垃圾分类、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生态环境保护能力提升的项目。
  (五)科技创新类。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项目。
  第九条  重点项目确定程序:
  (一)重点项目实行统一集中申报,市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0月印发下一年度重点项目编报要求,明确重点项目规模标准和申报要求,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工业园区(景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单位按要求申报下一年度省市级重点项目,并按照项目建设批次提供支撑要件。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申报情况,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省市级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省级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市级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市政府审定后确定。
  (三)已纳入上一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的未竣工项目,无特殊原因,结转为下一年度重点项目。
  (四)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点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第十条  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两高”项目,投入产出比低项目、无关联打捆项目、项目法人被列入信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项目不列为重点项目。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中期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因市场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经批准同意后,按程序退出重点项目名单,不再享受相关政策;对条件成熟且符合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申请增列重点项目名单。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重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推进、综合协调、调度分析、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市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积极服务和保障重点项目推进需求。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优化项目审批、用地、报建等环节和程序,推动重点项目加快落地见效。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工业园区(景区)管委会是项目推进服务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协调调度、督导检查、安全监管、外部配套、社会稳定、应急管理、入库纳统等工作职责,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和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推动项目早日实现竣工投产投用。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是重点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履行各项报建手续,筹措建设资金,科学组织施工,确保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工业园区(景区)管委会须将辖区内省市级重点项目纳入本区域重点项目管理范围,同时将确定的本级重点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按照储备一批、招引一批、落地一批、开工一批、投产一批“五个一批”实行梯次推进,分别建立谋划项目库、洽谈招引项目库、储备项目库、实施(技改)项目库、竣工(投产)项目库,并形成“五个一批”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政府投资类项目强化计划管理,财政部门加强资金来源审核,严格执行政府隐性债务管理规定;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建设时序进度,加强督导、预警,推动项目加快实施。社会投资类项目强化协调服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区县、园区、景区和市级有关部门主动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助推项目加快建设。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信息管理,重点项目责任单位通过铜川市重点项目智慧管理云平台每月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强化项目调度机制。市发展改革委按月通报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定期调度重点项目要素保障情况。定期举行重点项目集中开工、集中观摩,晒成绩、比进度、找差距,形成大抓项目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一条  完善领导包抓机制。完善市级领导包抓重点项目机制,包抓领导每季度至少深入包抓项目现场一次,通过现场调研、专题会议等形式,协调解决项目实际困难,加快项目落地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优化协调服务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动态掌握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收集重点项目推进中需市级及以上层面协调解决事项,建立工作台账,协调相关市级部门专题研究,化解难题。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本领域项目建设协调、调度、推进工作。各区县、园区、景区对本辖区项目推进负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对接推进机制。各级发展改革、招商引资牵头部门加强沟通协同和信息共享,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合同类签约重点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核准/备案)、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要素配套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优化重点项目审批机制。深化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实行重点项目审批服务帮办制,各级行政审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要为重点项目落实帮办人员,为重点项目提供全流程帮办服务。推行批前辅导制,帮办人员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特性、审批要求等制定项目审批指南,采取批前集中辅导形式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熟悉审批流程,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加快审批速度。
第五章  要素保障
  第二十五条  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按照“应保尽保、足额供应”的原则,提高重点项目要素配置效率,强化要素安排与项目需求的精准匹配,在符合相关规划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优先保障重点项目所需的土地、资金、能耗、环境容量、人才等资源要素。
  第二十六条  加强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坚持土地跟着项目走,单独选址的重点项目配足用地计划指标,新增土地指标50%以上用于重点项目。实行“增存挂钩”机制,引导项目优先使用批而未供土地,盘活利用低效存量用地,缩短项目落地周期。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持续推进“标准地”改革。
  第二十七条  加强重点项目资金保障。各级政策性资金争取优先向重点项目倾斜。市、区县两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重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融资奖补政策力度。对接驻铜银行金融机构积极争取上级加大对铜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规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信贷组合、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金融办、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等单位,与驻铜金融机构建立项目融资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向在铜金融机构推送重点项目融资需求,组织召开银政企对接会,推动供需双方实现常态化、高效率融资信息对接。
  第二十八条  加强重点项目用能保障。严把新上项目能耗关口,用能指标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实施差别化能源要素配置和节能降耗激励,推进能耗指标高效利用。支持重点项目纳入国家规划布局,争取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
  第二十九条  优先保障重点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区县可替代源余量指标无法满足项目需求时,由市级统筹调剂保障。
  第三十条  强化水电气等要素保障。电力、交通、供水、供气等单位,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电、用水、用气和物资运输等方面需要。
  第三十一条  加强重点项目人才保障。人社部门应做好人才招聘和推介工作,探索建立校企合作制度,进一步拓宽重点项目人才引进渠道。积极落实高层次急需紧缺引进人才户籍办理、社保办理、税收减免及住房安置等优惠政策,稳定重点项目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第六章  督导考核
  第三十二条  完善督导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围绕重点项目手续办理、开工推进、规范建设等情况以及要素保障情况,开展联合督查,对推进较慢或存在困难的项目,及时进行督办推进。
  第三十三条  完善考核激励制度。重点项目建设成效实行专项考核,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年度考核评价指标,分季度进行量化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评选出项目谋划、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先进单位和个人等并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完善预警机制。市发展改革委每季度对重点项目投资和开竣工情况进行预警,召集责任单位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推进重点项目按计划加快推进。
  第三十五条  加强督导问效。对重点项目推进不力的,对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同志进行约谈。项目建设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年度考核评优、选人用人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2019年4月26日发布的《铜川市重点项目服务推进管理办法》(铜政办发〔2019〕7号)同时废止。 
铜川市项目谋划及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精准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工作,科学规范推进项目前期,加快项目转化落地,形成梯次推进项目建设格局,为全市高质量全面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符合中省市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要求,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改善民生福祉,提升城市品味,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尚处于筹划、调研、论证及前期推进阶段的项目。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提出到开工建设前所涉及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以及其他专题报告的编制、论证、申报、评审等。具体分为政府投资类和社会投资类。
  政府投资类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谋划和审批两个阶段。谋划阶段是指从项目提出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具体包括项目文本、前期计划、研究论证等相关工作。审批阶段是指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到项目开工前。
  社会投资类前期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和推进两个阶段。研究阶段是指从产业研究、项目谋划包装到项目洽谈前。推进阶段是指从项目洽谈到项目开工前。
  第四条  项目谋划及前期工作,遵循产业发展、民生改善、区域协同、适度超前、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项目谋划储备及前期推进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谋划项目的动态管理,协调推进项目前期各项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工业园区(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作为项目谋划及项目前期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职责分级分类统筹推进,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  谋划储备
  第七条  谋划储备重点。
  (一)中省重大战略。围绕共建“一带一路”、西部大开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关中平原城市群建设、西安都市圈建设等重大战略,紧跟国家产业、投资、环保等政策变化,超前谋划重大项目。
  (二)高质量发展要求。围绕区域规划和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精准谋划对全市能源资源、先进制造、特色新兴三大产业集群起支撑性作用的大项目,以及提升群众幸福指数的民生补短板项目。
  (三)国家资金投向。围绕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财政专项补助、相关政策性金融工具等资金投向,滚动谋划争取各方面政策支持的优质项目。
  (四)社会投资热点。围绕招商引资,主动融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紧盯新能源、新基建、光电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重大基础设施、重点产业、重大存量资产盘活等项目谋划工作。
  第八条  谋划储备程序。
  (一)编写文本。意向阶段的谋划项目,简要表述清楚项目的基本要素;前期阶段的谋划项目,明确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资金来源、效益分析、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等要素。
  (二)初步论证。针对政府投资类项目,市、区县责任单位为论证主体,可邀请专业机构研究论证,对谋划项目的背景分析、政策依据、综合效益等进行评估,同步开展、平行推进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工作。针对社会投资类项目,项目业主为论证主体,责任单位做好协调指导,根据前期工作计划安排,提前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的衔接。
  (三)申报入库。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谋划和前期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申报入库项目概算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科技创新、民生改善类项目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
  (四)审核确定。市发展改革委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纳入前期项目储备库管理项目。每年按照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通过自主申报、研判点题等方式,确定一批项目纳入年度市级重点前期项目进行管理。
  (五)前期推进。根据谋划项目的投资类别、轻重缓急等,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由投资主体负责前期推进工作,暂未明确投资主体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类型,由有关区县、园区、景区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前期推进工作。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及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等项目,必须按有关程序经决策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启动项目前期工作。
  (六)转化落地。前期手续基本完备,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转入实施库管理,符合市级重点项目标准的纳入年度市级重点项目计划推进。
  第九条  谋划储备深度。政府投资项目至少达到可研或初设审批深度以上,同时加快办理相关前期手续,做到随要随报;招商引资项目至少达到可行性分析论证深度以上。概念性项目至少完成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评审论证。
  第十条  谋划储备管理。建立前期项目储备库,同时组织、指导各行业及部门分类建立各专项项目储备库。各责任单位明确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对口联系,深化政策研究,充分发挥专业中介机构作用,高起点谋划概念性项目、编制专项报告,开辟有效渠道,广泛向社会公开征集概念性项目。按照“五个一批”的总体要求,对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前期推进
  第十一条  审批制项目前期工作。审批制适用于政府预算内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评估等审批手续;
  (四)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用地批准等手续;
  (五)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及工程勘察报告;
  (六)进行项目招投标;

  (七)编制和审查施工图,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证;
  (八)中省规定的其他程序。
  审批制项目依法实施条款内的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核准制项目前期工作。核准制适用于《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陕发改〔2017〕23号)中规定的社会投资类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二)办理规划许可、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评估等审批手续;
  (三)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用地批准等手续;
  (四)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及工程勘察报告;
  (五)进行项目招投标;
  (六)编制和审查施工图,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证;
  (七)中省规定的其他程序。
  核准制项目依法实施条款内的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备案制项目前期工作。备案制适用于核准类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社会投资类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
  (一)提交项目备案申请书(表),办理备案批准文件;
  (二)办理规划许可、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评估等审批手续;
  (三)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及工程勘察;
  (四)进行项目招投标;
  (五)编制和审查施工图,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证;
  (六)中省规定的其他程序。
  备案制项目依法实施条款内的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行业论证审查。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应提前指导项目单位按照行业管理规范和要求编制专项论证报告,并进行审查,达到有关要求的,可出具相关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强化资源配置。加强政府投资类前期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优先保障。优化能耗总量、强度等配置,支持高质量项目优先用能。项目单位应准确测算项目资金平衡方案,明确投融资方式,避免盲目上马项目。坚持量力而行、有序推进,按轻重缓急确定项目建设时序,把握好前期工作进度。
  第十六条  开展招商引资。市对外经济合作中心围绕社会投资类前期项目,指导各区县、园区、景区有序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市重点产业和项目布局情况,加强行业指导,统筹招商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由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工业园区(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统筹推进项目谋划和前期各项工作,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谋划储备及前期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第十八条  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市、区县两级根据财力安排项目前期费用,并结合实际逐年增加。项目前期费的使用坚持集中资金、确保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支持。市本级项目前期费以市本级财政安排为主;社会投资项目前期费用,依法由项目业主负责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定期调度机制。项目谋划储备和前期工作实行清单化、动态化管理,各责任单位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前,在谋划库、前期库、实施库调度填报上月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督查通报制度。成立专项督查组,对项目谋划任务完成及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督查情况全市范围通报,并定期报告市委、市政府。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严格考核。把项目谋划及前期工作纳入全市高质量项目建设成效评价指标,作为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重要依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谋划任务完成、前期工作推进、日常调度管理、招商转化落地、纳入省市重点、上级资金争取、工作经费落实等情况。考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奖惩兑现。依照考核结果,每半年对谋划任务完成好、前期工作推进快的前两名区县、前两名园区(景区)、前五名市级部门安排项目前期费用予以支持;每年推荐评选全市项目谋划工作先进单位、全市要素保障工作先进单位以及先进个人;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的单位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夯实工作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网络编辑:投资科
信息审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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