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省税务局编写)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9-10-13 12:13

一、邮政业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九)项。

二、电信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等费用,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也应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553号)。

三、现代服务业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二十七)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转让技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

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5.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服务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一)、(十三)、(十四)项。

6.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第一条。

7.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

(二)物流辅助服务

1.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3号)。

2.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三)其他物流辅助服务

1.一般纳税人发生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3.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的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二)项。

(四)商务辅助服务

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的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十五)项。

2.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

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

5.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十)项。

6.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二条。

7.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一项。

网络编辑:经济贸易科
信息审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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