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印发《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为规范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等有关规定,在原印发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研究制定了《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为总则、支持方向和项目条件、补助标准、实施程序、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等七章二十四个条款。
办法重点指出本专项是指国家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粮食安全 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方式为投资补助。专项资金安排应有利于推动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销衔接,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重点支持粮食现代物流项目,适当支持中央直属粮油储备公益类集团及所属企业、部分增储规模大的销区和产销平衡区、正在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部分有仓容缺口的主产区以及新疆和藏区等西部地区建设部分仓储设施,适当支持成品粮储备库、应急配送中心项目。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1)粮食专用码头、铁路专用线、散粮中转及配套接发设施、设备;(2)散粮运输专用工具(铁路散粮专用车皮、散粮汽车),成品粮装卸工具(叉车、托盘等);(3)粮食收储库、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库、成品粮油应急低温储备库;(4)粮食物流信息平台。
补助的标准为:中央直属粮油储备公益类集团及所属企业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核定后相关设施投资的 50%,其他中央企业和 地方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 30%。西藏自治区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给予全额补助。西藏自治区其他项目以及新疆、四省藏区和革命老区等地区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 50%。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 1 亿元,且均为一次性安排。对承担国家粮食调控任务的中央企业建设的大型散粮专用码头及中转库、粮食物流(产业)园区等项目,补助金额可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1.2 亿元。
项目的实施程序为:(1)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结合办法,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2)中央企业于每年10 月底前,省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年滚动计划中提出拟申请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求。(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年滚动计划中拟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相关项目进行审核。
网络编辑:经济贸易科信息审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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