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价格收费管理科 发布时间:2020-08-28 10:21

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铜  川  市  教  育  局

铜  川  市  财  政  局

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

 

铜发改价格〔2020〕236   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教科体局、财政局,市教育局新区分局: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公办幼儿园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陕价综发〔2018〕24号)、陕西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价服发〔2015〕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办幼儿园学前幼儿教育培养成本监审情况和发展实际,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计费单位:元/人·月

类   别

全日制收费标准

省级示范园

230

市级示范园

180

一类园

160

二类园

140

三类园

110

二、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按照铜价发〔2015〕8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继续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政策。

四、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五、各级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幼儿园收费政策。对违反收费政策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从202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铜川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铜价发〔2013〕107号)同时作废。

 

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铜川市教育局  铜川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6日

 

 

 


网络编辑:价格收费管理科
信息审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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