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TCFG/2020-000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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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0-08-28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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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
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铜 川 市 教 育 局
铜 川 市 财 政 局
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
铜发改价格〔2020〕236 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教科体局、财政局,市教育局新区分局: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公办幼儿园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陕价综发〔2018〕24号)、陕西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价服发〔2015〕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办幼儿园学前幼儿教育培养成本监审情况和发展实际,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计费单位:元/人·月
类 别 |
全日制收费标准 |
省级示范园 |
230 |
市级示范园 |
180 |
一类园 |
160 |
二类园 |
140 |
三类园 |
110 |
二、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按照铜价发〔2015〕8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继续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政策。
四、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五、各级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幼儿园收费政策。对违反收费政策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从202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铜川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铜价发〔2013〕107号)同时作废。
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铜川市教育局 铜川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6日
网络编辑:价格收费管理科
信息审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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