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TCFG/2020-00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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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 发布日期:2020-02-10 09:20
- 公文时效:
- 发布机构: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出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指导意见
近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陕市监发〔2020〕25号),该意见要求:
对我省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销售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哄抬物价行为,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超过2020年1月2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进销差价率的;
二、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2020年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进销差价率超过35%对外销售的。
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结束之日起,该指导意见即停止执行。
2020年2月10日
网络编辑:价格收费管理科
信息审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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