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TCFG/2019-00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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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9-11-05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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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铜川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铜川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局、交通运输局,新区经发局、铜川汽车站、耀州高速客运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车辆站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客运站的收费行为,加强对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的管理,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汽车客运站收费有关规定和《陕西省定价目录》(陕价综发﹝2018﹞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是汽车客运站场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四级站和四级站以下站4%。站级标准执行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二、各级发改、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投诉,共同维护好客运市场秩序。对不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三、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标准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铜川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1月4日
网络编辑:价格收费管理科
信息审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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