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损害营商环境咨询和征集问题线索方式的公告

来源:体改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9-10-08 10:59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实施方案》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发改法规﹝2019﹞1116号),在全省范围内对18项突出问题部署开展专项整治。按照省、市、县统一开展专项整治的要求,为方便广大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主动提供问题线索,现将咨询和征集问题线索方式予以公布,对于明确可查的线索,将转送有关部门开展重点核查。

整治内容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购买文件或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咨询电话:0919-3155383

征集问题线索邮箱:fgwtzggk@163.com

网络编辑:体改法规科
信息审核:办公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