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7-01 09:06

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二、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2.不履行主动公开职责,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未经批准的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

3.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调整、更新公开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泄露国家秘密的,或者未经相关第三方同意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6.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7.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经督促纠正拒不改正的;

8.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或者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9.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三、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对科室(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个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进行处理。

网络编辑:办公室
信息审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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