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第一届法律顾问专家组的通知

来源: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 发布时间:2018-08-02 09:13

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为落实中省关于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法律智库作用,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推进我委依法行政和法治机关建设,经研究决定,设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一届法律顾问专家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请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宋林科、刘岗、吴玉莹三位律师担任我委法律顾问,组成我委第一届法律顾问专家组。

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政策法规科)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组织工作,具体承办法律顾问组日常事务。

附件: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

                                                  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1日

附件

铜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委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机关建设,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律顾问是我委聘请的为全委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法律专家,不具有行政职权。

第三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为我委在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二)参与我委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三)协助草拟、审核、修改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

(四)为我委在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五)协助我委处理重大涉法事务,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对我委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涉及我委的行政诉讼案件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七)受我委委托代理涉及我委的诉讼和非诉讼事务;

(八)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举办法治专题讲座,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九)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机关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维权服务,协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机关工会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协助解决劳动争议纠纷。

(十)办理我委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纪律:

(一)准时参加会议,及时提出论证、咨询意见,认真负责,不敷衍推诿;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泄漏尚未向社会公开的政府决策意见和相关信息;

(三)不得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五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在聘期内解聘: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因触犯法律、法规或职业纪律,被剥夺职业资格或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未能履行职责的;

(四)违反工作纪律,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当事人财物的;

(五)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六条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报酬按照《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支付,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政策法规科)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协调、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本规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
信息审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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