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4-05-07 09:39

事项分类

行政备案

事项名称

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

行使依据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省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陕发改发[2005]296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工作和加强实施监管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196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号)、《铜川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铜政办发[2008]19号)。

办理主体

市发展改革委职能科室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审批范围

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及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符合国家投资政策和方向。

3、符合发展建设规划、土地、环保和节能等政策。

4、国家和省上设立专项的从其规定。

工作流程

一、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送申请报告。包括: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项目建设规模。

3、估算投资。

4、资金来源。

5、建设年限。

6、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二、审查并批复项目建议书。

三、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送申请报告,附以下文件:

1、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4、其它相关规定所需文件。

四、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并报送申请报告,附以下文件:

1、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批复。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正式用地批复。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4、其它相关规定所需文件。

五、组织专家评审并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

六、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实施。

七、审批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网络编辑:发改委
信息审核:云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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