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4-05-07 09:40

事项分类

行政备案

事项名称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行使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10〕845号)。

办理主体

市发展改革委交通环资科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审批范围

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审批条件

(一)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含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必须按照项目投资管理规定,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按规定内容建设;并经项目原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验收合格。

(二)生产工艺、技术符合国家和陕西省颁布的产业政策,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要符合相关规定。

(三)所用原料(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最低限度能够保证企业在一个认定周期内的生产需要,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四)财务、统计等管理体系健全,建立了规范的原始记录、台帐、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具有相应的计量、质量检测等手段,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五)企业生产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企业单位产品能耗不超过国家或省上规定限额。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工作流程

一、认定单位依据《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编制申报资料,报市发展改革委交通环资科初步审核。

二、初步核后,出具初步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认定。

网络编辑:发改委
信息审核:云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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