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夯实管理责任,明晰管理层级,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采取“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纪检监察组监督检查、办公室审核管理、各科室组织实施”的财务管理模式;实行“法人负责、事前审批、联签会审”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理顺管理体制。委属各单位财务管理由本单位负责,财务管理可按照财政局要求实行代理记账。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管理规定;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做好财务活动分析;
(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机关财务活动进行科学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条 严格财务监管。加强机关及委属单位内审管理,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开展内审工作。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事业、上级补助、非同级财政拨款、投资收益、捐赠、租金和其他收入等。
第八条 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业务活动、单位管理、资产处置、上级收费、对附属单位补助、所得税和其他费用等(财务会计口径)。
第十条 委机关财务收支活动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委机关财务报销实行联签会审制度。
(一)事前审批程序。按照事前审批原则,办公设备采购、工程款、单项活动(如召开会议、组织培训、公务接待、专项宣传等)等事前要做好预算,填写相关采购项目申请表及有关审批表,按照“三重一大”和政府采购要求(单项支出5万元以上)办理。
(二)报销审批程序。
1.工作人员:相关科室(经手人)→科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办公室进行合规性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签→主要领导审批报销。
2.分管财务领导和主要领导:办公室进行合规性审核→分管财务领导、主要领导交叉审批报销。
3.各委属单位研究制定本单位联签审批程序,确定联签人员,并向办公室及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
(三)办公室财务人员合规性审核重点:原始票据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报销事项是否合规、有效;原始票据是否分类粘贴、填写;费用报销审批单填写是否规范,报销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财务规定,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是否有经手人和相关审核签字,严禁用模糊的词语掩盖实际事由。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一般支出发生后应及时(当月发生的当月报)履行核报手续,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差旅费次月报销);凡一次活动有多项支出时,由牵头科室将票据归集齐全后,一次性报销,不得将同一活动的多项支出分次报销。资金结算中,除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以外的零星小额费用允许支付现金外,其余所报费用原则上均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使用
(一)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支出,除没有刷卡(公务卡)条件的情况外,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使用公务卡产生的费用应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报销,报销时附发票、POS机消费票据等正规合法票据,按“联签会审”程序报销。超出还款期限所产生的滞纳金自行负担。
第十四条 经费开支报销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费。出国(境)学习考察等活动必须有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批复,并按相关程序办理手续。外出严格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铜财行〔2014〕9号)、《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铜财行〔2018〕3号)执行。
(二)公务接待费。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铜办发〔2014〕1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铜接发〔2015〕5号)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公务接待必须有派出单位的接待公函,报销时应附公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和发票,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三)公务用车租用费。严格执行《关于市级机关车辆服务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铜事发〔2015〕25号)和《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租用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铜事发〔2017〕25号),由办公室负责核对租车费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按月结算。
(四)差旅费。严格执行铜川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铜财行〔2014〕30号)和《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铜财行〔2016〕1号)。出差前填写出差(公务用车租赁)审批单,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报销差旅费时须附出差(公务用车租赁)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及相关票据;工作人员所产生差旅费用的报销,按照个人编制隶属关系在所在单位每月报销一次。
(五)办公费。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指定专人管理,实行领用登记制度。严格办公用品配备标准,核报办公费须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规定内容填写齐全的发票。
(六)会议费。严格执行《市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铜办发〔2014〕7号),承办会议应遵循高效、精简、务实、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审批。报销会议经费须附会议审批单、会议通知、与会人员签到册、会议费发票及明细支出表。
(七)培训费。各科室组织培训必须严格按照《铜川市市级机关培训管理办法》(铜财行〔2017〕28号)有关规定执行。报销培训费须附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发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审批报销。
(八)印刷费。机关各种文件资料的打印,原则上在委文印室印制。对部分图纸、文本、胶印文件以及有关文印室不能印刷的资料文件等,各科室在印制之前,由业务科室承办人填写《外印材料委派登记备案表》,经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核,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办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外印制,也不得事后补办登记备案手续。外印材料单次(单项)超过5000元的应填写《外印材料审批单》,经科室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审签,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外印。办公室每月对委机关外印的各类零散文件资料清单进行核对和统一结算。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机关所有经费开支,需实行政府采购的一律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活动结束报销费用时应同时提供有关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备案审批、验收手续和采购合同等相关附件。构成固定资产的按规定进行资产登记。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因公出差应使用公务卡,不得借款。因重大事项需要借款的,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财务科办理借款手续;返回后,应在一个月内还清借款。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铜川市公务卡管理条例》。任何个人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票据顶替库存现金,并不得将单位收入及往来款的资金私设小金库,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牟取利息或投资理财。进一步严格公务卡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应控制在核定的限额内,日常支出尽量不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八条 现金定期盘查制度。对现金使用及库存情况,办公室负责人每半年核对一次,出纳人员应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九条 财务专用的印章、名章和票据,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超出正常业务范围用章必须报主要领导签字同意。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以及单价在规定金额以上(一般设备1000元,专用设备1500元)的设备,都应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并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动态系统和财务会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要专人管理,并实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动态系统,机关资产统一由办公室建立资产管理卡片,会计账簿需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或带回家用,严禁以物易物或赠送、转让。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办公用品和设备交还办公室(所涉及单位内部的电子文本资料文件也要同步移交科室负责人或业务承接人),并经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核对签字后方可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一律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由办公室统一购置,购入的资产经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验收、登记后发放使用。固定资产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鉴定后,定期汇总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表”,并向市财政局申请报废,批准后由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进行报废处置,并核减固定资产账目,任何科室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
第六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会计规章制度,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 加强财务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财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财经法规,积极参加财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做到科学、严谨、合法、有效。
第二十七条 严格审核各项单据,确保报销的原始凭证数据真实可靠,票据完整清晰。财务人员不得报销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财务人员要确保各项账务支付相符,账面清楚清晰,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八条 严肃财经纪律。严禁私设小金库或开设临时账户,严禁公款私存,严禁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严禁到基层和其他单位报销私人发票或转借开支。因上述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每季度向委主要领导、财务分管领导报送财务报表。按照有关要求对预决算情况等进行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职干部职工住院探望、直系亲属丧故等慰问费用,由委机关工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属各单位及相关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其它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上级财务管理规定和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财务管理配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信息审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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