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省内煤炭车辆减半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4-07-24 15:30
  为了促进我省煤炭生产和销售,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运输我省煤炭车辆减半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时间为2014年7月25日上午8时至2014年10月25日上午8时,减免范围为全省高速公路,减免对象为整车合法装载我省生产的原煤、兰炭的货运车辆。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印发《陕西省煤炭、兰炭产品公路运输通行单》票据,由省、市、县发展改革系统逐级发放、管理、负责。《陕西省煤炭、兰炭产品公路运输通行单》加盖各市(或县)发展改革部门和煤炭生产销售企业公章有效。 
  7月23日下午,我委组织产煤区县及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召开了专题会议,安排了此项工作。确保辖区内所有煤炭企业知晓、享受优惠政策,缓解煤炭市场低迷现状,促进我市煤炭生产和销售。
网络编辑:云丰华
信息审核:王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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