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

来源:公会 发布时间:2012-10-25 16:37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妇女发展水平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妇女占人口的半数,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保障妇女权益、推动性别平等、促进妇女发展,对实现铜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铜川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实施以来,我市妇女在经济、参政、教育、健康、法律维权、环境领域确定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妇女就业层次与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贫困妇女数量减少;妇女参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社会事务的决策影响力不断增强,基层妇女参政状况进一步改善;基础教育的性别歧视现象与两性差距基本消除,女性在教育机会方面与男性趋于平等,女性职业教育得到加强;全市农村实现了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育龄妇女普遍接受了妇科病免费检查与适度治疗,部分妇女接受了“两癌”筛查,妇女卫生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和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执法力度不断加强,妇女维权机制日趋完善,权益得到了进一步保障;社会性别意识不断增强,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不断优化,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
    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的利益与需求日趋多元,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依然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两性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得到遏制,社会保障水平与妇女的生存发展需求还不相适应,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的水平仍相对较低,城乡、区域间妇女发展尚不平衡,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还有待继续优化。
    继续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对推进我市妇女发展与性别平等进程,缩小性别差距和妇女阶层差距,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妇女发展实际,依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陕西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基本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保障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全面发展原则。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利益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2、平等发展原则。注重社会公平,完善和落实体现男女平等的政策,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3、协调发展原则。加强制度建设,统筹社会资源,合理调整资金投入、项目布局等,促进城乡和不同区域妇女协调发展。
    4、妇女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建设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目标
    将男女平等国策纳入社会公共政策体系,推动妇女依法平等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公共卫生资源与优质服务,提高妇女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消除教育机会与资源分配中的性别差异,提高妇女教育水平;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减少就业性别歧视和职业隔离,提升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参与决策和社会管理的权利,逐步缩小两性参政差距,提高女性参政议政水平;提高妇女社会保障与福利待遇水平,基本实现各阶层妇女社会保障的全覆盖,提升妇女权益保障能力;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环境建设,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
    三、主要目标和保障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提升妇女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水平,延长妇女平均预期寿命。
    2、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全市孕产妇死亡率2015年控制在25/10万以下,2020年控制在20/10万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贫困地区和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率。全市孕产妇健康管理率2015年达到95%以上,2020年达到98%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保持在98%以上。
    4、保障妇女生育权。妇女在避孕、节育和生育中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降低人工流产率。
    5、降低妇女常见病发病率。妇女常见病普查3年覆盖率2015年达到60%以上,2020年达到90%以上。
    6、提高妇女“两癌”知识知晓率和检查率。扩大妇女“两癌”免费检查、医疗专项救助覆盖面,降低妇女“两癌”死亡率。
    7、提高中老年妇女保健服务水平。关注更年期妇女身心健康;保障城乡老年妇女每两年免费体检一次。
    8、控制妇女艾滋病、性病新发感染率。
    9、降低妇女精神疾病发生率和致残率。
    10、提高妇女卫生保健和心理保健知识普及率。
    保障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加大执法力度。
    2、加大政府对妇幼卫生事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各级妇幼保健的经费投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建设,合理配置城乡妇幼卫生资源;增加市、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经费,落实区县级妇幼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完善基层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加强妇幼卫生信息化网络建设,开展妇幼保健优质服务。
    3、加强孕产期保健管理服务。加强基层产科质量建设,完善孕产妇急救网络;加大妇幼保健人员培训力度,提高医疗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倡、引导孕产妇自然生产,减少剖宫产;持续推行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政策,逐步开展城市低收入人群中孕产妇的免费住院分娩服务;将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纳入居住地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体系。
    4、完善三级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实行免费婚检;继续实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健全产前筛查和诊断工作机制;宣传普及围产保健、孕期营养、婚检、自然分娩等知识。
    5、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加大避孕知识宣传力度;研发、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例。
    6、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加强对妇女常见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推进农村公共、家庭浴室建设,改善农村妇女生活卫生条件;建立妇女常见病检查长效机制,每两年至少为妇女提供一次妇科病检查;加大“两癌”专项资金投入,扩大检查覆盖范围,对贫困、重症患者实施分类补助或免费治疗。
    7、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开展营养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加强科学膳食指导;面向孕妇、哺乳期妇女等贫血高危人群开展针对性干预。
    8、加强老年妇女常见病的预防与治疗。建立中老年健康检查长效机制;市及区县医疗保健机构开设更年期门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老年妇女慢性病档案,为老年妇女提供跟踪服务。
    9、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针对重点人群加强宣传;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将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疾病纳入妇幼保健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10、加强妇女精神健康服务。逐步建立健全区县级精神健康服务专业机构、社区心理咨询室,形成覆盖城乡的精神健康服务体系;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识别和处理精神疾病的能力;针对不同年龄段妇女生理、心理特征,开展咨询辅导和干预。
    11、做好流动妇女的卫生保健工作。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流动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2、加强妇幼卫生知识宣传。多部门参与、跨部门合作,有效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网络等传媒,开设公益性妇幼卫生知识专题节目或栏目,普及医疗卫生保健知识,促进城乡妇女树立“重预防、早诊治”的健康理念。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在教育政策及规划的制定、执行和评估中,体现性别平等原则,保障女性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机会和资源。
    2、提高女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2015年达到96%以上,2020年达到98%以上。
    3、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2015年达到35%以上,2020年达到40%。
    4、增加妇女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2020年,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达到50%,妇女持有职业等级证书的比例同步提高;2020年妇女参加社区教育的比例达到50%以上。
    5、保障女性接受中等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不断提高在校生中的女性比例。在不同教育阶段的教材和教学过程中充分体现性别平等理念。
    6、提高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2015年达到12年以上,2020年达到13年以上。
    7、控制女性文盲率。2015年妇女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1.5%以下,2020年控制在1%以下。
    8、增强女性主动接受教育的意识。
    保障措施:
    1、贯彻性别平等原则。在制定教育政策和规划时,体现社会性别意识。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考核范围,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体现社会性别理念,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
    2、落实和完善对贫困女高中生和女大学生的资助政策,保障妇女平等接受高中及高等教育。
    3、为妇女接受正规职业教育与职业技术培训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深化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加强对妇女职业教育的规划部署,让未升入高中和大学的女童普遍能接受正规职业教育;用人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在岗女职工技能提升再培训;组织失业妇女接受创业和再就业培训,建立、完善支持妇女创业和就业的培训、咨询、职介、服务等“一条龙”高效工作机制;强化农村妇女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高度关注残疾女性就业的特殊培训。
    4、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为妇女提供平等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完善大众化、社会化的妇女终身教育体系;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机会。
    5、继续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巩固发展扫盲成果,降低复盲率;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扫除妇女文盲。
    6、加大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四自”精神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女性主动接受教育意识和参与竞争意识;加强对女性的各类培训工作,提高女性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2、提高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2015年达到38%,2020年达到40%以上。
    3、提高非农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2015年达到35%,2020年达到40%;缩小男女非农就业收入差距。
    4、提高妇女技能技术与经济管理水平。2020年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分别达到20%、30%、40%,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女性比例不低于35%,国有企业单位中高层管理人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5、提高建会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2015年达到90%以上,2020年达到98%以上。
    6、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7、促进妇女就业创业,提高妇女收入水平,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
    8、保障农村妇女,尤其是离婚妇女、嫁城女平等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收益权。
    保障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法律保障力度。严格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完善妇女就业的相关政策,确保妇女公平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妇女就业,为女性就业比例达到40%以上的企业减免税收;加强劳动监察,对录用、使用、变更劳动合同等就业方面存在的性别歧视现象给予惩治,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
    3、支持城乡妇女创业就业。设立妇女创业基金,建立妇女职业培训和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拓展妇女小额贷款业务;大学生创业基金对女生适度倾斜;建立健全以妇女为主导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实现就近就地创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推动妇女在新兴行业就业;政府公益岗位安置向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倾斜;加快发展家政服务业,为城乡妇女提供更多就业岗位;采取税收减免、设置生育返岗培训基金等措施,帮助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
    4、推进妇女的非农转移。大力发展县域民营经济和第三产业;减少制约妇女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制度障碍;为农村妇女提供每年至少一次免费实用技术和非农就业培训;鼓励有能力、有条件的女性向非农行业有序转移。
    5、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绩效的女性,用人单位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6、提高妇女就业层次和经济管理水平。完善女性职业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类型的妇女人才培养体系和流动平台;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加强对妇女管理人才培训;推动妇女进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7、保障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提高企业女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协议的签订;将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纳入政府劳动监察的职责范围。
    8、保障女职工卫生安全。加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特殊保护工作;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加强对女性职业病的监测与防控。
    9、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益,完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相关政策,清理取消与法律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等制度,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使用办法,确保妇女拥有并自主处置自己名下的土地及其收益。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提高女性参与决策的比例。市、区县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2015年达30%,2020年达30%以上;市、区县级人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比例2015年达20%,2020年达25%。
    2、保障各级领导班子配备女性干部。区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班子中分别要有1名以上女干部,其中女正职要占到20%以上;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分别要有1名以上女干部,其中女正职要占到20%以上;市、区县级党委、政府2/3以上工作部门领导班子要配备1名以上女性领导,其中女正职要占到20%。
    3、公务员中的女性比例2015年达到25%,2020年达到30%;市级党政机关中40岁以下的县处级女干部、35岁以下的科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数量要逐步增加。
    4、提高后备干部中的女性比例。县处级达到25%,乡科级达到30%。
    5、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的比例相适应。
    6、提高农村妇女参与基层管理的水平。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的比例2015年达到25%,2020年达到30%;村民委员会主任中女主任的比例2015年达到6%,2020年达到10%;村党支部委员中女性的比例2015年达到25%,2020年达到30%;村党支部书记中女书记的比例2015年达到7%,2020年达到10%。
    7、巩固妇女参与社区管理的成效。2020年,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的比例保持在50%左右,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中女主任的比例达到50%。
    保障措施:
    1、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政策,统筹考虑领导班子的性别结构;每次换届前,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女性比例提出明确要求并写入换届文件中,以换届选举为契机,保证妇女参选参政。
    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在干部选拨、聘用、晋升中切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轮岗、提拔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3、加强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制定、完善培养选拔女干部的专项规划和制度;通过培养、挂职、交流等途径,增加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任职的数量;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拨女干部。
    4、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的认识;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社会性别意识等相关课程纳入各级党校的教学计划,提升各级领导干部的社会性别意识;政府相关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妇女参政的规划,提高妇女参政的知情权。
    5、加大对妇女干部的培训力度。加强对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调研和决策能力的培训,使女代表和女委员领衔的议案、提案的数量与质量稳步提高;面向妇女开展各类教育培训,保障各级各类女干部、特别是基层女干部、妇女骨干接受教育培训的机会。
    6、建立完善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机制。各级政府制定出台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要征寻各阶层妇女的意见和建议;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的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充分发挥女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作用;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奖励、表彰社区优秀女管理干部,提高基层妇女的社会管理影响力。
    7、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的重要作用。健全和完善推动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工作机制;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和待遇水平。2015年全市生育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2020年实现全覆盖。逐步提高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
    2、建立统筹城乡的生育保障制度,实现妇女基本生育费用社会承担。逐步实现城乡妇女生育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产后访视等孕产期基本保健服务)全免费。
    3、提高妇女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城镇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20年实现全覆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女性参保率2015年达到95%以上,2020年实现全覆盖;农村妇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率2015年达到90%,2020年达到95%以上。
    4、扩大城乡妇女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2015年实现全覆盖。
    5、提高失业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6、提高女性劳动性工伤保险参保率。2020年有劳动关系的妇女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5%以上。
    7、提高妇女养老服务水平。以城乡社区为单位养老服务覆盖率,2020年达到90%以上。提高老年福利机构床位数,2020年每百位老人达到3张以上。
    8、保障特困妇女依法享有社会救助,对贫困家庭中孕期、哺乳期妇女及单身母亲实施分类施保。
    保障措施:
    1、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相关政策出台,保障男女平等享有以及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不同行业的妇女公平享有社会保障。
    2、建立健全妇女生育保障普惠制度。扩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相应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将生育津贴纳入补贴范围。制定并完善城镇居民生育医疗保健服务补贴政策,建立医疗保险与政府项目扶持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逐步实现城镇未就业妇女以及农村妇女生育医疗保健服务费用的社会承担。
    3、完善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与统筹级次,增强基金支付保障能力。在普惠性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针对女性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4、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经济发展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步提高的调整机制,提高妇女养老保险覆盖率。
    5、保障老年妇女得到必要的关怀和照料。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为特困老年妇女提供免费养老服务。
    6、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的妇女实现应保尽保。
    7、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鼓励社会各类公益组织建立专项救助基金,为特困妇女提供救助。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构建体现性别平等的制度环境。新出台的政策保障男女平等受益。
    2、优化体现性别平等的宣传舆论环境。建立媒体社会性别监测指标体系和舆论引导机制,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3、营造体现性别平等的社区环境。建设宜居社区、温馨家庭。
    4、优化生态生活环境,降低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2020年,县镇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8%以上,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农村供水入户率达到90%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以上,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推动农村新能源的应用范围;减少污染源,降低环境污染程度。
    5、满足妇女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灾中的特殊需求,提高妇女应对气候变化和预防灾害的能力。
    保障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落实。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社会宣传,提高男女平等的社会性别意识,创建两性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
    2、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规划。从环境影响、妇女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等方面进行性别评估,吸引并促进更多的妇女参与政策、规划的决策、实施和管理。
    3、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艺术和传媒政策。制定媒体促进性别平等的《报道指南》,并使其成为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准则;建立传媒监测制度和设立传媒监测机构;禁止在媒体上侮辱、贬抑、否定妇女人格;引导鼓励社会和民间机构对社会性别平等状况进行监测和评议。
    4、提高妇女运用媒体的能力。为不同阶层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妇女包括边远农村和贫困、流动妇女提高使用媒体和通讯传播技术的能力;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讯技术帮助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5、整合社区资源,建设“妇女之家”。完善社区活动室、图书室;开设家庭教育、性别教育等讲座,组织妇女参加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开展相关的促进性别平等的公益性活动;完善“妇女之家”功能,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
    6、开展以家庭美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和各类妇女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创建“五好文明家庭”、“和谐家庭”。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7、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检查数据库。加强对饮用水、室内空气和生活生产环境的监测评估,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加强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倡导绿色消费,低碳生活。
    8、在城镇场馆、商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建设中,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9、把性别统计纳入应对气候变化和灾情统计工作。加强对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以及生产自救和就业的指导;救灾物资筹集、储备和分配应满足妇女的特殊需求
    (七)妇女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提升男女平等的法律意识,增强领导干部和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2、提高妇女自身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提升妇女组织对重大妇女权益事件的干预和影响能力。
    3、提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中的女性比例,提升司法人员的办案能力。
    4、保护妇女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伤害,加强对强奸、拐卖、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如实立案,提高破案率。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2020年,法院建立妇女专门维权法庭或合议庭达到80%以上;家庭暴力的投诉出警率达到90%以上;全市法院设立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制度达到90%以上;性骚扰立案率达到70%。
    5、消除就业歧视,保证女性的就业平等权和特殊劳动权益。
    6、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在划分责任田、宅基地、分配土地补偿款以及离婚妇女住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确保妇女合法财产权益的落实。依法保障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农村妇女向城市市民转变中的各项权益。
    7、加强对权利受侵害妇女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妇女法律援助案件占总法律援助案件的30%以上。
    保障措施:
    1、提高妇女在立法中的参与度和影响力。提高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中女性的比例,增强妇女在立法和决策中的影响力;引导组织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提出立法建议,参与立法讨论;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提高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程度。
    2、加大妇女权益保障等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市、区县新一轮普法宣传;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3、建立保障男女平等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办理维护妇女权益案件的技能;由妇联牵头建立一支女陪审员队伍;加强对女法官、女检察官、女律师、女陪审员及妇女社会工作者的培训,提高妇女维权的水平。
    4、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力度。预防和严厉打击强奸、拐卖、性骚扰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家庭暴力预防、制止和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公安、法院系统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受理性骚扰案件,制裁性骚扰行为;建立工作场合预防与投诉性骚扰行为的机制。
    5、把妇女法定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变成现实中的权利。设立性别平等就业监督咨询中心,赋予该机构平等就业政策的建议权与执法调查权。政府部门应把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监察和工商广告审查。
    6、维护农村妇女财产权,防止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等形式限制或剥夺妇女的法定财产权。出台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和村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对农村妇女在土地收益、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进行明确规定,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做好全市村庄布局调整撤并村庄过程中妇女的各项权利维护。
    7、设立妇女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建立政府和民间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妇女维权提供优质服务;通过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核期限、促成调解结案等方式,扩大妇女受援助比例;设立专项救助资金,对陷入生命健康危机或生活困境的刑事案件受害妇女进行救助,为经济困难妇女实行诉讼费减免援助。
    四、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制定本级妇女发展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三)将规划纳入市、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优化规划实施的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和促进妇女规划的实施,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五)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市、区县政府要加大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同步增加。到2020年,市级妇女发展经费达到人均2元。各级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设计实施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目标如期实现。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规划的实施。
    (六)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定期召开市、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联络员会议,由有关部门汇报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做好对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工作。
    (七)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能力建设。市、区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要机构单设、经费单列、落实编制、职级高配,提高实施规划的指导协调能力。
    (八)探索总结实施规划的工作方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妇女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在规划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带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九)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和全社会广泛宣传规划的意义、重要内容和实施规划的典型经验与成效,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十)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十一)鼓励妇女参与规划的实施。妇女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参与者。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注重发挥妇女的作用,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在参与中实现自身的发展与进步。
    五、监测与评估
    (一)监测评估是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规划监测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规划评估是指在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规划目标和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为规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
    (二)市级规划和区县规划分别实施年度监测统计,并进行中、终期评估。
    (三)监测评估工作机构和职责。市、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同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同级统计部门牵头,组成人员为承担规划目标任务有关部门的专门人员。监测组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统计报告。评估组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由相关专家和承担规划目标任务有关机构负责人组成。评估组负责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
    (四)监测评估工作步骤。依据国家《纲要》、省级《规划》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监测指标和重点评估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和判断标准等。制定监测评估方案,明确监测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开展监测评估并撰写报告。通过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收集数据,通过调查等方法了解工作信息;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质量审核;及时分析数据和信息,全面、客观评价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实施工作成效;撰写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
    (五)监测评估工作要求。市、区县政府要重视规划监测评估工作,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工作。完善监测评估相关制度。健全性别统计制度,规范、完善分性别统计指标,并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并完善市、区县两级性别统计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

                                                           铜川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
    前  言
    儿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继承者,是中华民族美好未来的创造者。儿童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对于实现铜川提速发展、加快转型、富民强市的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奠基期和关键期。以科学的儿童发展观为指导,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发展需要,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及参与的机会和保障,将为儿童健康成长奠定重要的基础。
    《铜川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努力,我市儿童事业取得了显著进步与发展,儿童在健康、教育、法律、环境等方面的状况得到了极大改善,“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儿童健康、营养状况持续改善;儿童教育普及程度继续提高,义务教育成果进一步巩固,高中阶段教育逐步普及;儿童的法律保护进一步加强,保障儿童权利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家庭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等弱势儿童群体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怀和社会救助,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我市城乡、区域、阶层之间儿童发展水平仍存在明显差距;儿童健康保健服务需要进一步改善;义务教育公共资源在校际、城乡、区域间存在较大差距;弱势儿童群体的保障水平有待提高,面向全体儿童的适度普惠福利制度尚不健全;儿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及社会环境还有待继续改善;儿童工作机制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未来十年,继续制定和实施儿童发展规划,将为促进我市儿童的健康发展,提升人口整体素质,推动铜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要求,以及《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与《陕西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基本精神,结合我市儿童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以优先保护、平等发展、普惠福利为主线,全面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推动儿童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优先原则。在制定政策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2、最大利益原则。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一切事务应坚持从儿童身心发展不同阶段的特点和需求出发,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3、平等发展原则。任何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年龄、民族、信仰以及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背景等受到任何歧视,为儿童创造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
    4、参与原则。畅通儿童表达渠道,重视吸纳儿童意见,鼓励、支持儿童广泛参与社会生活。
    二、总目标
    全面促进儿童和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逐步完善城乡儿童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提升服务水平,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高品质的教育;逐步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优化儿童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和家庭环境,促进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
    三、主要目标和保障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降低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全市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2015年分别控制在12‰和15‰,2020年分别降低到10‰和13‰以下。
    2、降低儿童出生缺陷发生率。2020年,儿童严重多发致残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90/万以内;出生低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3、降低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2020年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4、提高疫苗接种率。国家免疫计划规定的11种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2020年达到95%以上。
    5、控制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提高儿童结核病、艾滋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管理水平。2020年结核病管理率达到95%以上。
    6、提高儿童系统保健管理水平。0-36个月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90%。
    7、提高母乳喂养率。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2015年达到40%,2020年达到55%以上。
    8、提高儿童营养水平。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5%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25%;农村和城市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2015年分别降低到13%和5%以下,2020年降低到10%和3%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6%以下。
    9、提高中小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
    10、促进儿童心理健康。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1、提高儿童不同年龄段健康知识普及率。
    保障措施:
    1、加大政府对妇幼卫生事业支持力度。加强各级妇幼保健经费的投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建设,合理配置城乡妇幼卫生资源;增加市、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经费,落实区县级妇幼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完善基层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加强妇幼卫生信息化网络建设,开展妇幼保健优质服务。加快儿童医疗机构建设,增加专业性儿童医院数量。
    2、完善三级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实行免费婚检与孕前医学检查;逐步将城三区妇女纳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健全产前筛查和诊断工作机制,实施免费产前筛查;贯彻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免费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早期干预、治疗与随访;加强不明原因的出生缺陷和智力低下病因的探讨和干预研究。
    3、加强儿童保健管理与服务。落实《儿童保健工作规范》,为0-6岁儿童提供出生缺陷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计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基本保健服务,强化高危儿的管理。为3岁以下儿童提供免费基本健康管理服务,逐步将儿童视力、听力、先天性心脏病等的筛查纳入基本保健常规免费服务之中;设立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等重大疾病专项救治基金;把母婴乙肝、梅毒、艾滋病等阻断治疗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儿童纳入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
    4、加强五岁以下儿童疾病死亡监测与评审工作。完善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影响全市儿童健康的高危因素,制定并实施相应干预措施。
    5、强化儿童膳食营养管理。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适当延长女职工产假,确保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大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活动;加强科学育儿喂养咨询和指导,普及辅食添加相关知识;继续做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伙食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完善儿童食品国家标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
    6、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保障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和每天至少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加强儿童膳食、体育锻炼和用眼卫生指导;减少中小学生超重、肥胖、近视和龋齿的发生。
    7、加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儿童专科医院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设立儿童心理咨询科室,配备高水平专科医生;逐步建立区县级精神健康服务专业机构,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单位覆盖城乡的儿童精神健康服务网络;在中小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业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8、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构建儿童生殖健康公共服务网络,提高儿童生殖健康服务的可及性和服务质量;增加青春期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开设分性别门诊,满足儿童的咨询与治疗需求;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内容;控制青春期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率。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社区差距、校际差距。
    2、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3、提高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2015年,全市实现学前一年免费教育,普及学前两年教育,学前三年适龄儿童入园率达到85%;2020年学前三年适龄儿童入园率达到95%以上。保障残疾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4、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2015年,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8%以上,巩固小学0辍学率。初中学龄学生入学率达到98%以上,辍学率控制在1.5%以下,升学率达到95%以上;2020年,初中学生入学率、初中三年巩固率均保持在99%以上,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
    5、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职业教育水平。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2015年达到96%,2020年达到98%。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2015年达到0.8万人,2020达到0.7万人。
    6、保障残疾儿童普遍接受义务教育。2015年,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80%以上。
    7、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8、加强儿童社会教育,形成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三结合教育网络。
    9、提高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幼儿园、中小学家长学校开办率2015年达到85%以上,2020年达到95%;大力开办社区和网络家长学校;全市区县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机构,2015年达到80%,2020年达到90%。
    保障措施:
    1、加大儿童教育投入。进一步完善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保证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支出的比例逐年增长,使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全市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在2015年达到4.5%,2020年达到5%以上。
    2、坚持基本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城乡一体的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加快薄弱学校改造,缩小城乡办学条件差距;完善教师培训、交流制度。
    3、建立0-3岁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服务机构。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公益性、普惠性、多样化的儿童早期发展指导场所;鼓励社会力量开办早教机构;采取多种方式为婴儿家长提供科学保教知识与育儿指导。
    4、加快发展3-6岁学前教育。各级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合理配置城乡学前教育资源与布局,每个区县建成一所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城市公办幼儿园,每个乡镇建成一所标准化的公办中心幼儿园,村办幼儿园大村独办、小村联办,幼儿园(班)覆盖所有行政村;鼓励社会力量开办幼儿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城乡民办幼儿园给予补贴;建立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加强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公办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注册管理、在职培训、学历达标、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工作机制。
    5、均衡城乡义务教育资源,统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继续调整中小学布局;完善寄宿制管理制度;落实义务教育补助资助政策;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完善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6、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增加职业教育内容,满足不同儿童的发展需求。
    7、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完善职业教育支持政策;逐步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8、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鼓励和支持普通学校接收残疾、轻度智障儿童;逐步实施残疾儿童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开展残疾儿童就业培训与指导。
    9、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教育,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加强儿童校外教育综合实验基地、区县综合性的中小学生校外活动中心建设;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加大儿童社会教育校外活动辅导员队伍的培训;鼓励引导儿童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公民意识;建立各级政府中小学学业负担监测、举报、公告和问责制度,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10、大力推进家庭教育。各级政府财政保障家庭教育工作经费投入;制定和落实好家庭教育发展五年规划;规范家长学校管理、完善家长学校运行机制;探索多渠道、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模式,加强社区家长学校、网上家长学校、区县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建设;加大家庭教育队伍培养力度,加强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进由补缺型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福利的转变。
    2、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2020年达到95%以上;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继续在全市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营养早餐分级补助计划。2015年覆盖80%的区县,2020年实现全覆盖;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伙食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4、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保证流动儿童享有平等公共服务权利;为留守儿童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心理支持。
    5、完善贫困儿童福利保障制度。2020年前,建立5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营养补贴制度。
    6、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住房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提高孤儿的家庭寄养率,2015年达到25%以上,2020年达到35%以上;2020年孤儿的养育标准达到国家平均水平。
    7、建立残疾儿童康复补贴、救助制度。2015年对贫困残疾儿童实行康复治疗补贴;2020年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各项治疗服务实行免费救助。
    8、增加残疾儿童康复专业服务机构数量,2015年前在全市每个县区建立1家以上儿童康复或特教中心。
    9、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增加流浪儿童保护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2015年建立1所市级流浪儿童救助中心。
    10、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就业等权利。
    保障措施:
    1、提高政府面向儿童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明确政府对儿童福利的责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投入的预算,实现城乡儿童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2、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儿童保险内容,逐步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支出范围,提高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拓宽筹资渠道,设立儿童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实施医疗费减免或专项补助。
    3、改善儿童营养。继续全面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早餐的“蛋奶工程”,保障中小学生“蛋奶工程”专项资金持续投入,加强质量监管。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困难学生的伙食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改善农村寄宿制学生的营养水平。
    4、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管理;建立16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加强“留守儿童之家”建设,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进行有效指导。
    5、扩大贫困儿童福利范围。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生活保障标准;探索5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津贴制度运作机制。
    6、完善孤儿包括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福利制度,提高孤儿福利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孤儿的最低养育标准制度,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儿童福利机构;加强政府对机构养育和家庭寄养的投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弃婴接收、救治制度,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积极倡导符合条件家庭收养各类孤儿;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监督、服务指导和评估体系,加强家庭寄养的监督与支持。
    7、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补贴、救助制度。建立0-6岁残疾儿童特别登记制度;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补贴制度和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并逐步提高补助、救助水平;逐步对所有残疾儿童配发基本辅助工具;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残疾儿童康复的服务体系,增强基层为贫困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数量和专业化服务水平;强化16岁以上残疾少年就业技能的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保护人员开展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卫生等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9、建立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优化儿童生存安全环境,降低对儿童的伤害。降低儿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减少儿童非意外伤害,最大限度消除针对儿童的暴力伤害典型案件;增强儿童的防灾意识和避灾能力。
    2、优化儿童成长的生态环境:2020年,县乡镇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8%以上,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农村供水入户率达到90%以上;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减少污染源,降低环境污染程度;全市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不得低于85%。
    3、营造儿童健康成长的文化环境。为不同年龄段儿童提供适合的内容健康、形式丰富的文化产品;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等大众传媒不良信息的影响。
    4、改善儿童成长的社区环境。2020年城乡95%以上的社区建立一所儿童幸福家园,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一体化服务。
    5、创建儿童健康成长的文明和谐家庭环境。提升家庭育护儿童的能力和水平。
    6、保障儿童平等拥有闲暇和娱乐的机会与条件。全市公共文化机构特别是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场所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增加市、区县、乡级儿童公共服务及休闲娱乐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
    保障措施:
    1、提高公众对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的认识。广泛开展儿童权利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完善对儿童权利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定期监测并公布结果。
    2、加大预防儿童伤害事件的发生,减少各类灾害、伤害对儿童的影响。建立和完善儿童伤害的发现和报告制度;制定并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在中小学和幼儿园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交通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对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各类灾害对儿童的影响。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游戏、娱乐、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3、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环境。实施儿童读物精品出版工程,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定期表彰“儿童权利好新闻”;制定实施传播优秀儿童作品的优惠政策,设立铜川市儿童宣传专项基金,对儿童重大文化项目给予奖励和支持。
    4、规范文化市场的管理。打击非法出版物,减少色情、暴力等信息对儿童身心健康的损害;加强网络监管,坚决取缔黑网吧;禁止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制作播出;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禁止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等。
    5、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街道和乡镇综合服务机构应增加为儿童服务的功能;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儿童活动辅导员,并全面实行儿童校外活动场所辅导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为社区儿童活动场所购买公益性岗位和服务;儿童幸福家园每周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40小时以上的服务;公共图书馆要设置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加强社区图书阅览室和“农村书屋”建设,儿童图书的配备数量应占总数的1/4以上。
    6、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预防和控制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建立和完善有关联动工作机制;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网络体系。
    7、将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着重加大对社区和农村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逐步实施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建设高质量高标准的市级儿童活动中心和市级儿童剧院。
    8、保障儿童有权对影响儿童的事项发表意见。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确保儿童享有闲暇、娱乐时间和权利。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实名登记和身份证登记。
    2、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稳步下降至合理水平。
    3、确保儿童获得有效监护。明确监护人和社会对儿童监护的不同法律责任。
    4、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安全自护和应急处理知识教育,儿童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明显增强。
    5、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预防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6、依法保护儿童合法的财产权益。
    7、消除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等违法犯罪行为。
    8、保障符合条件的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9、预防儿童违法犯罪。儿童犯罪率、重新犯罪率得到有效控制。
    保障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和儿童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大力宣传和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儿童权利的责任意识。加强学校法制教育,运用各类大众媒介和文化艺术载体,积极开展儿童相关法律知识的社会宣传。在中小学校配齐由公安民警担任的法制副校长或校外辅导员。在全社会定期开展禁毒、“反拐”、“防拐”、道路交通安全、互联网有害信息等方面的保护能力。对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儿童、公民、执法人员的儿童保护意识。
    2、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的培训,增强保护儿童的观念、知识和技能。
    3、完善儿童出生登记制度,简化、规范儿童出生登记和身份证登记程序。
    4、依法保护女童权益。建立有利于女童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加大对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进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5、推进完善儿童监护的监督制度。依法受理不履行儿童监护职责的相关案件;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民政等部门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6、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发现、报告、救助和社区回归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胁迫、诱骗、利用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性侵害;为解救的被拐卖儿童提供心理康复和妥善安置服务。
    7、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禁止使用童工。严格执行国家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者危险作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以实习、社会实践等为名,强迫、利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务活动;加强对使用童工的法律惩处和行政监督。
    8、探索建立专门机构和工作机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在司法和行政执法中落实儿童优先和最大限度保护儿童权益原则,建立刑事案件受害儿童行政和司法救助机制;办好违法和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人实行分别关押,建立未成年人专门看守所;推行社会调查、庭审帮教、社区矫正等制度;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合理量刑。
    9、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保护儿童免受经济剥削,禁止克扣未成年工劳动收益;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四、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区县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制定本级儿童发展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三)将规划纳入市、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保障和促进儿童规划的实施。
    (五)市、区县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针对重点、难点目标实施所设计的项目,要安排专项经费。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规划的实施。
    (六)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定期召开市、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联络员会议,由有关部门汇报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做好对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工作。
    (七)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能力建设。市、区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要机构单设、经费单列、落实编制、职级高配,提高实施规划的指导协调能力。
    (八)加强对儿童重点、难点问题与规划实施的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方法,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推进规划实施。
    (九)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规划的意义、重要内容和实施规划的典型经验与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十)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十一)鼓励儿童参与规划的实施。儿童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参与者。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注重发挥儿童的作用,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在参与中实现自身的发展。
    五、监测与评估
    (一)监测评估是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规划监测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规划评估是指在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规划目标和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为制定未来儿童发展规划奠定基础。
    (二)市级规划和区县规划分别实施年度监测统计,并进行中、终期评估。
    (三)监测评估工作机构和职责。市、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同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同级统计部门牵头,组成人员为承担规划目标任务有关部门的专门人员。监测组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统计报告。评估组由市、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由相关专家和承担规划目标任务有关机构负责人组成。评估组负责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
    (四)监测评估工作步骤。依据国家《纲要》、省级《规划》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监测指标和重点评估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和判断标准等。制定监测评估方案,明确监测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开展监测评估并撰写报告。通过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收集数据,通过调查等方法了解工作信息;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质量审核;及时分析数据和信息,全面、客观评价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实施工作成效;撰写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
    (五)监测评估工作要求。市、区县政府要重视规划监测评估工作,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两级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市、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工作。完善监测评估相关制度。建立儿童发展状况的分性别统计制度,规范、完善指标体系,并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并完善市、区县两级性别统计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加强工作指导。市、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和相关材料;各级监测组向上级统计部门和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监测统计报告;各级评估组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分别向上一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下一级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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