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科外资项目一次性告知书

来源: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2-04-11 19:37

工作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发布)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文印发)。
审批范围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市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限制类项目由市发改委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审批条件
    1、项目申请符合《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陕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项目申请报告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和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07﹞908号)规定的要求;3、项目申请文件应当简要论述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投资各方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主要内容并明确初审意见。
工作流程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4、环境影响评价;5、安全生产情况分析;6、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7、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1、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3、以银行信贷融资的应出具银行融资意向书;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6、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7、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审查资料并出具核准批复或向省发改委报核准——办理土地使用、城建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其它适用税收政策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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