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PPP合作模式 拓宽项目融资渠道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5-03-30 16:22
  2014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并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为落实《意见》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与财政部分别发布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下称“《操作指南》”),两个文件从项目适用范围、实施模式、合作伙伴选择、规范价格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做好示范推进等各方面,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提出了具体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及时转发了中央文件,并对我省PPP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省上部署和要求,及时建立了我市PPP项目库,并采取按月调度制度,全面启动了我市PPP相关工作。
  一、PPP模式的适用范围。《指导意见》指出,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一是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二是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三是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四是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项目等,均可推行PPP模式。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
  二、PPP模式的实施方式。一是新建项目,根据《指导意见》,要划分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分别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PPP项目,具体可以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和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二是存量项目,《操作指南》规定,可以采取转让-运营-移交(TOT)和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模式,将原来的政府通过贷款形成的可收费的项目,转让给民营部门经营,到期后再转让给政府,从而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存量项目的运营和改造。对原有的BT项目也可通过转换成BRT(建设-维护-转移)模式,由政府支付维护费,拉长回购期限,从而降低每年财政支出压力,控制政府的债务规模。
  三、经济回报与风险分担。一是经济回报。根据《指导意见》,政府可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并依法依规为准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配置土地、物业、广告等经营资源,稳定投资回报、吸引社会投资。二是风险分担,根据《操作指南》,原则上,项目设计、建设、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担。
  四、PPP模式的推行意义。一是有利于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二是有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三是有利于推动各类资本相互融合、优势互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四是有利于理顺政府与市场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PPP模式是当前和今后我国投融资改革的利器,将撬开我国万亿市场空间。我市作为中西部欠发达地市,长期以来,政府财力有限,基础设施滞后,建设资金短缺,地方债务较重等始终制约着经济社会发展,要突破这些制约因素,就要积极抢抓国家政策扶持机遇,创新投融资机制,在重点领域与社会资本展开PPP合作,进一步拓宽项目建设融资渠道。
网络编辑:发改委投资项目科
信息审核:云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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