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规范固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和《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陕发改环资[2011]1531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自2012年1月1日起,所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将由市发改委或区县发改局严格按照《办法》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
《办法》明确界定,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办法》规定,发改部门要把节能评估文件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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