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碳交易管理办法已出台 交易平台将由国家指定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4-12-29 09:38
  (摘自国家节能中心网站)12月12日,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网站挂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发布国家层面碳市场建设政策。 
  从内容上看,本次出台的《办法》主要为框架性文件,明确了全国碳市场建立的主要思路和管理体系。而具体的操作细则,则有待配套文件进一步细化。 
  据多位知情人士介绍,目前的《办法》已先以发改委令的形式出台,而争取通过国务院令出台的流程也在进行中。同时,包括总量设计、遵约机制、第三方管理等各方面的相关细则制定工作都已展开,后续仍会有征集意见的过程。 
  根据国家发改委规划,在2014年底发布全国碳市场管理办法后,2015年将为准备阶段,完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基础设施建设。而全国碳市场拟于2016-2020年间全面启动实施和完善。 
  在至为重要的配额分配上,《办法》体现了“中央统一制定标准和方案、地方负责具体实施而拥有一定灵活性”的思路。根据《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即国家发改委)将负责重点排放单位标准的确定和最终名单的确认、确定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预留配额的数量、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而在按照国家方法进行企业纳入和配额分配时,地方也拥有了较大的自主权和灵活度。《办法》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即纳入企业)名单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出并上报,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分配配额数量,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可制定并执行比全国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更加严格的分配方法和标准。《办法》还规定各地方配额总量发放后剩余部分,可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用于有偿分配。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地方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这一设置有利于鼓励地区积极建设碳市场,提高减排目标。
  《办法》规定,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业务实施监督。具体交易规则由交易机构负责制定,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市场初期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交易原则上应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机构内进行。同时,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将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机制,建立和管理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称注册登记系统),国家确定的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应与注册登记系统连接,实现数据交换,确保交易信息能及时反映到注册登记系统中。
  《办法》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制定排放监测计划,每年编制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目前,国家发改委已印发发电、电网、钢铁、化工、电解铝、镁冶炼、平板玻璃、水泥、陶瓷、民航等首批10个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按照国家发改委此前计划,今年年底将印发第二批核算和报告指南,包括采矿、交通、机械电子设备、食品饮料烟草、建筑、有色金属、造纸、其他工业(通用)等8个行业。这些行业标准将成为全国碳市中的控排企业碳排放量化的标尺,同时,也为全国市场可能纳入的行业提供了参考。为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办法》指出,国家发改委将适时公布推荐的核查机构清单,核查机构应按照公布的核查指南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
   
网络编辑:市节能监察中心
信息审核:云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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